合同法案例

2021-03-16 20:06:48 字數 5153 閱讀 1512

第一類:關於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

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合同的案例。在前類案例中的主要問題是要求考生判斷合同是否有效,考查的是考生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後一類案例的主要問題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此類案例可分成幾種:

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其中,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違法代訂合同、沒有履約能力訂立合同等情況往往是考查的重點問題。上述兩個方面也可能結合在一起出題。

例如,乙公司將其所擁有的一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轉讓費。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塊土地又與丙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協助丙公司辦理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現甲公司和丙公司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發生爭議,雙方訴至法院。

問:誰擁有這塊土地的使用權,為什麼?

分析方法: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麼?屬於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無效合同,要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於違反國家法律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登記的規定),因此甲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乙丙之間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丙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第二類:關於合同變更或解除方面的案例此類案例主要是針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原因、內容、時間、效力以及民事責任承擔等方面的問題。例如,公民甲將兩間房屋出租給乙居住,租期3年。

1年以後,甲為取得更多的租金,便以自己家人要居住為由與乙達成了提前終止租房合同的協議。後來乙發現甲並沒有自己居住該房,而是以更高的租金將該房出租給了丙。問:

甲乙解除租房合同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

分析方法:在分析此類案例時,主要要明確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麼、是否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合同從何時變更或解除等,從而確定當事人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問題。上述案例中由於當事人一方甲以欺詐手段解除原租房合同,該行為應屬無效,甲對此行為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類:關於合同當事人分立或合併以及合同擔保方面的案例

合同當事人分立或合併的有關問題屬合同案例和民事主體方面案例相互交叉的內容,此問題前面已有論及,不再贅述。

合同擔保方面的問題和物權擔保大體相同,參見民事主體方面的有關內容。

第四類:關於違約責任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違約責任方面的案例往往和上述三種情況結合在一起出題。在分析此類案例時注意:首先要考慮合同是否有效,然後弄清是一方違約還是雙方違約,造成違約的原因是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還是上級主管機關的過錯,第三步要分析是全部違約還是部分違約,是數量不足、質量不合格還是時間上遲延、方式上錯誤等,最後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確定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有擔保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應按有關的擔保條款的規定,由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責任。

第五類:綜合性合同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這種合同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係,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對這種案例的分析,一般有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步,如果合同有效,了解當事人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的情況,包括違約的程度、原因、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有無擔保等,最後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

.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後,乙企業以原定鋼材**過低為由要求加價,並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並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

(1)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

(2)為什麼?

參***:

(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不要式合同,不採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2023年1月 1,某甲向某乙借款6萬元,約定2023年1月1日還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銀行利率計算)。半年後,甲財產狀況嚴重惡化,遂將其貴重財產無償低價轉讓給其友丙。債務到期後,乙要求甲償還債務,甲還不上,申請強制執行甲的財產狀況時,發現甲的財產已經所剩無幾,無奈之下,乙只好訴請法院保護其權利。

試分析:乙可以行使什麼權利?行使該權利需滿足那些條件?

參***: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的條件有: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4)債務人已經陷於履行遲延。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3.2023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乙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於m裝置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 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裝置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並在合同中註明這一點。

2023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

經修理後,光明公司安裝發現m裝置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製作,由於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裝置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

試分析:

(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

(2)本案應該怎麼處理?

參***:

(1)本案屬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

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資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中承攬人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某個體戶趙某在前景倉庫寄存彩電一批100臺,價值共計100萬元。雙方商定:倉庫自2023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間保管,趙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趙某取走最後一批彩電時,支付保管費2000元。

2月15日,趙某前來取最後一批彩電時,雙方為保管費的多少發生爭議。趙某認為自己的彩電實際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倉庫,應當少付保管費250 元。前景倉庫拒絕減少保管費,理由是倉庫早已為趙某的彩電的到來準備了地方,至於趙某是不是準時進庫是趙某自己的事情,與倉庫無關。

趙某認為前景倉庫位於江邊碼頭,自己又通知了彩電到站的準確時間,前景倉庫不可能空著貨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費。

前景倉庫於是拒絕趙某提取所剩下的彩電。

試分析:

(1)趙某要求減少保管費是否合理?為什麼?

(2)前景倉庫在趙某拒絕足額支付保管費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拒絕其提取貨物?說明理由。

參***:

(1)不合理。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是倉儲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 這就意味著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諾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簽訂後,因存貨人原因貨物不能按約定入庫,依然要交付倉儲費。

(2)可以拒絕。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時,適用法律對保管合同的規定。《合同法》第380條規定: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雖為倉儲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倉儲費,而雙方對留置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保管人可以留置倉儲物,拒絕其提取倉儲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倉庫明顯過多留置了趙某的貨物,是不妥的。因為在倉儲物是可分物時,保管人在留置時僅可留置價值相當於倉儲費部分的倉儲物。而本案的倉儲物恰恰是可分物。

所以前景倉庫沒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電,而只能留置相當於250元的貨物。

5.某村民甲與乙簽訂了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賣給乙4頭牛,款項為8000元。

先支付3000元貨款,其餘款項在半年內付清。在付清剩餘款項之前,甲保留對牛的所有權。簽訂合同的第二天,乙將牛牽走。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討論下列問題: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損失由誰負責?為什麼?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下牛,該小牛的所有權歸誰?為什麼?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一人,該損害賠償責任由誰承擔?為什麼?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將牛4賣給了丙,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5.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後,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權並不轉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麼?

1.該損失由乙承擔。《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甲、乙雙方當事人並沒有特別約定風險問題,法律對此也無另外的規定,因此,乙將牛牽走,該風險已經轉移給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損失由乙承擔。

2.小牛的所有權歸乙。《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牛2已經交付,其所生產的小牛歸乙所有。

3.由乙承擔。《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牛3 已經歸乙管理,因此,乙應當負責。

4.合同無效。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乙對沒有所有權的標的物無權進行處分。《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乙一方面沒有取得處分權,另一方面也沒有得到甲的追認,因此,該轉讓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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