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2021-03-16 20:12:24 字數 4871 閱讀 9000

1.某個體戶趙某在前景倉庫寄存彩電一批100臺,價值共計100萬元。雙方商定:倉庫自2023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間保管,趙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趙某取走最後一批彩電時,支付保管費2000元。

2月15日,趙某前來取最後一批彩電時,雙方為保管費的多少發生爭議。趙某認為自己的彩電實際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倉庫,應當少付保管費250元。前景倉庫拒絕減少保管費,理由是倉庫早已為趙某的彩電的到來準備了地方,至於趙某是不是準時進庫是趙某自己的事情,與倉庫無關。

趙某認為前景倉庫位於江邊碼頭,自己又通知了彩電到站的準確時間,前景倉庫不可能空著貨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費。前景倉庫於是拒絕趙某提取所剩下的彩電。

試分析:

(1)趙某要求減少保管費是否合理?為什麼?

(2)前景倉庫在趙某拒絕足額支付保管費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拒絕其提取貨物?說明理由。

參***:

(1)不合理。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是倉儲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 這就意味著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諾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簽訂後,因存貨人原因貨物不能按約定入庫,依然要交付倉儲費。

(2)可以拒絕。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時,適用法律對保管合同的規定。《合同法》第380條規定: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雖為倉儲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倉儲費,而雙方對留置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保管人可以留置倉儲物,拒絕其提取倉儲物。但本案保管人前景倉庫明顯過多留置了趙某的貨物,是不妥的。

因為在倉儲物是可分物時,保管人在留置時僅可留置價值相當於倉儲費部分的倉儲物。而本案的倉儲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倉庫沒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電,而只能留置相當於250元的貨物。

2.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後,乙企業以原定鋼材**過低為由要求加價,並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並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

(1)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

(2)為什麼?

參***:

(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不要式合同,不採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3.2023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乙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於m裝置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 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裝置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並在合同中註明這一點。

2023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

經修理後,光明公司安裝發現m裝置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製作,由於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裝置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

試分析:

(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

(2)本案應該怎麼處理?

參***:

(1)本案屬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

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資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中承攬人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 2023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萬元,約定2023年1月1日還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銀行利率計算)。半年後,甲財產狀況嚴重惡化,遂將其貴重財產無償低價轉讓給其友丙。債務到期後,乙要求甲償還債務,甲還不上,申請強制執行甲的財產狀況時,發現甲的財產已經所剩無幾,無奈之下,乙只好訴請法院保護其權利。

試分析:

乙可以行使什麼權利?行使該權利需滿足那些條件?

參***: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的條件有: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4)債務人已經陷於履行遲延。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1某果品公司因市場上西瓜脫銷,向新疆某農場發出乙份傳真:「因我市市場西瓜脫銷,不知貴方能否**。如有充足貨源,我公司欲購十個冷凍火車皮。

望能及時回電與我公司聯絡協商相關事宜。」農場因西瓜豐收,正愁沒有銷路,接到傳真後,喜出望外,立即組織十個車皮貨物給果品公司發去,並隨即回電:「十個車皮的貨已發出,請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發出傳真後,農場回電前,外地西瓜大量湧入,**驟然**。接到農場回電後,果品公司立即復電:「因市場發生變化,貴方發來的貨,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運方立即停發。

」但因貨物已經起運,農場不能改賣他人。為此,果品公司拒收,農場指責果品公司違約,並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

(1)本案的糾紛是因誰的原因導致?

(2)為什麼?

(3)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此案的糾紛是因農場的原因而導致。

(2)此案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是農場沒有理解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5條。果品公司給農場的傳真是詢問農場是否有貨源,雖然該公司在給農場的傳真中提出了具體數量和品種,但同時希望農場回電通報情況。

因此,果品公司的傳真具有要約邀請的特點。農場沒有按果品公司的傳真要求通報情況,在直接向果品公司發貨後,才向果品公司回電的行為,因沒有要約而不具有承諾的性質,相反倒具有要約的性質。在此情況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這批貨,這一行為就具有承諾性質,合同就成立。

但由於果品公司拒絕接收貨物,故此買賣沒有承諾,合同不成立。

(3)基於上述原因,法院判決農場敗訴,果品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2某商場新進一種cd機,**定為2598元。櫃檯組長在製作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趙某在瀏覽該櫃檯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於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台cd機。

一周後,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櫃檯組長標錯價簽所致。由於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係已經成立並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

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

試分析: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

(2)為什麼?

(3)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第58條規定: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基於上述理由,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3)法院可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裁決趙某將cd機返還給商店,由櫃檯組長對由此造成趙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3某市朝陽玻璃製品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天然氣**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常年供氣合同。合同規定,乙方每天向甲方**生產用氣4000立方,如減少或停供須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準備。甲方按月結清天然氣款。

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萬元。

合同簽訂後不久,隨著用氣單位的增多,天然氣**日趨緊張,有些用氣單位向乙方許諾可以購買**氣。乙方為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要求甲方減少用氣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單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氣,致使甲方生產裝置受損,造成損失約4萬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證供氣,並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賠償其他損失。

試分析:

(1)該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並說明理由。

(3)本案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天然氣**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5條。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單方擅自減少供氣,當甲方不同意時,又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停止供氣,造成甲方的裝置損害,這是乙方違約,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繼續履行合同。

(3)法院判決乙方雙倍返還已收受的定金共10萬元,繼續履行向甲方**天然氣的義務。並賠償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4萬元。

4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台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後先付4萬元,其餘待銷售後付清餘下的10萬元貨款。後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櫃,開啟銷路。

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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