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2021-03-16 20:07:53 字數 5721 閱讀 5355

1、某商場新進一種cd機,**定為2598元。櫃檯組長在製作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趙某在瀏覽該櫃檯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於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台cd機。

一周後,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櫃檯組長標錯價簽所致。由於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係已經成立並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

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

試分析: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

(2)為什麼?

(3)應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第58條規定: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基於上述理由,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3)法院可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裁決趙某將cd機返還給商店,由櫃檯組長對由此造成趙某的損失承擔責任。

2、某市朝陽玻璃製品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天然氣**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常年供氣合同。合同規定,乙方每天向甲方**生產用氣4000立方,如減少或停供須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準備。甲方按月結清天然氣款。

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萬元。

合同簽訂後不久,隨著用氣單位的增多,天然氣**日趨緊張,有些用氣單位向乙方許諾可以購買**氣。乙方為追求本單位的經濟效益,要求甲方減少用氣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單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氣,致使甲方生產裝置受損,造成損失約4萬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證供氣,並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其已交付的定金,賠償其他損失。

試分析:

(1)該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並說明理由。

(3)本案如何處理?

(1)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天然氣**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5條。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單方擅自減少供氣,當甲方不同意時,又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停止供氣,造成甲方的裝置損害,這是乙方違約,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繼續履行合同。

(3)法院判決乙方雙倍返還已收受的定金共10萬元,繼續履行向甲方**天然氣的義務。並賠償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4萬元。

3、2023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於2023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價款為50萬元電腦配件,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銷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電腦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請求被乙公司拒絕,甲公司為了不影響銷售,只好從外地進貨,隨後將對乙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與2023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貨時遭拒絕。

試分析:

(1)乙公司拒絕丙公司提貨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甲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處理。

答題要點:

(1)乙公司拒絕丙公司的提貨有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對乙公司不發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甲公司與丙公司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絕,應當由甲公司對丙公司承擔責任。

4、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祖傳古董交由鄰居錢某保管。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古董收藏商孫某,得款10000元。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將該古董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

在趙某外出打工期間,其住房有倒塌危險,因此房與錢某的房屋相鄰,如該房屋倒塌,有危及錢某房屋之虞。錢某遂請施工隊修繕趙某的房屋,並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後由趙某付款。房屋修繕以後,因遇百年不遇的颱風而倒塌。

年末,趙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繕款與錢某發生糾紛。請回答下列問題:

(1)錢某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v

(2)孫某能否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為什麼?v

(3)孫某將古董當給李某,形成何種法律關係?v

(4)孫某與李某之間約定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該約定效力如何?為什麼?v

(5)錢某請施工隊加固趙某的房屋,這一事實在錢某和趙某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係?v

(6)若趙某拒絕向施工隊付款,施工隊應向誰請求付款?為什麼?v

(7)趙某對錢某擅自出賣古董之行為,可提出何種

之訴?v

案例二分析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為錢某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產生的合同效力未定。v

2、孫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權,因為孫某的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孫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權。v

3、孫某與李某之間形成動產質押法律關係。v

4、該約定無效,因為這一約定屬於流質條款,是法律禁止的。v

5、錢某和趙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v

6、施工隊應向趙某請求付款。因為施工隊與趙某之間存在合同關係。v

7、趙某可以對錢某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因為趙某的違約行為侵犯了錢某的財產權。v

5、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台價值1千萬元的精密工具機閒置。該公司董事長與乙公司簽訂了乙份工具機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工具機作價950萬元,甲公司於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後10天內付清款項。

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經營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並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乙個月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於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第一,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工具機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第二,甲公司的工具機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

11月5日,甲公司將工具機提走,並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如果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工具機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工具機行使留置權。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工具機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v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麼?v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麼?v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麼?v

案例三分析

v 1.有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作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雖超越許可權訂立工具機買賣合同,但相對人若為善意,即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行為有效。

2.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先履行義務一方若有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可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v

3.可以。因為乙公司在合理期間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根據合同法規定,此時不安抗辯權人可以解除合同。v

4.不能。因為丙公司已不占有工具機,而留置權的行使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v

案例一:這個商業廣告是要約嗎?

案情介紹:

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的汽車,每輛**15萬元,有意購買者可來公司商談具體事宜,廣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該則廣告後於第三天自代金額為300萬元的匯票去甲公司購車,但甲公司的車此時已全部售完,無貨可供。

乙公司以甲公司發出要約後又違反了要約,給自己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求法院根據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判決甲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試分析:

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要約?為什麼?

2.甲公司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為什麼?

1.本題目的是考察商業廣告的法律性質。辨析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本案中甲公司的行為不屬於要約。而是屬於要約邀請。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其第2款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本案中的電視廣告屬於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2.如果廣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認為是一種要約。在本案中,甲公司發布的商業廣告不具備合同的全部主要條款,故甲發布廣告的行為不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因此,不存在違反要約,有締約過失責任之說,乙的行為也就不構成承諾,甲不承擔法律責任。

信賴利益理論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均有規定,但著眼點不同,英美法中的信賴利益是作為對價(consideration)理論的補充而出現的;大陸法中沒有對價的概念,信賴利益在合同法上的適用是伴隨著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產生的。信賴利益又叫消極利益,有別於契約履行後可獲得的履行利益或積極利益。信賴利益的減少既包括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機。

一般而言,信賴利益是指締約當事人因對相對方的合理信賴而作出的善意的投資和犧牲,它具有以下特徵:(1)預期可補償性,即信賴方所為的投資或犧牲能在未來的合同履行中得到補償;(2)信賴的合理性,即信賴須有合理的依據;(3)信賴的善意性,即信賴方所為投資或犧牲出於主觀善意。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例二: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能算成立嗎?

案情介紹:

某學校擬建立語音教室(以下簡稱甲方),向某裝置廠(以下簡稱乙方)訂購50套裝置。雙方本應按照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由於乙方說沒關係,表示肯定能夠在兩個月內送貨上門,並安裝除錯至能順利進行教學,故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兩個月後,乙方準時將裝置送到甲方,並進行了安裝除錯。

在安裝完畢之後的試用過程中,裝置出現故障。甲方請乙方的專業人員又進行了兩次除錯,但故障仍未排除,於是,甲方以合同未採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為由,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並退貨。

試分析:

1.甲方的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

2.為什麼?

3.此案應如何處理?

☆案情分析

1.甲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2.《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此案中,雙方雖然沒有按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合同當事人乙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而甲方也接受了。

因此雙方達成的協議已經成立。

3.至於機器沒有除錯成功,乙方應當繼續除錯。如果多次除錯均不成功,裝置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認為乙方沒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請求換貨;如果乙方的確不可能提供合格產品,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請求認定合同不成立。

1、某百貨公司向某化工廠訂購洗衣粉5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廠應2023年9月1日至10日將貨送到百貨公司第二倉庫;在此期間內的任何時候只要化工廠送貨上門,百貨公司都應當立即收下,並於收貨後的 10 日內付款; 若有一方違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00元」。

9月10日上午10時,化工廠司機王某開車將這批洗衣粉運至百貨公司第二倉庫時,發現倉庫門鎖著,經了解才得知該倉庫的保管員此時正在公司開會。在王某去公司找該保管員來收貨時,恰遇天降暴雨,將車上的洗衣粉淋濕了一部分。倉庫保管員來後見此狀,便拒絕收貨。

王某只得開車返回化工廠,另換了5 噸於當天下午再運到該倉庫交貨。因該倉庫保管員上午的收貨不及時,致使洗衣粉被淋濕,給化工廠造成損失1000元。事後查明,該倉庫保管員在那天早晨便被告之那場暴雨將於本日上午10 時左右降臨。

交貨之後第五天,百貨公司向化工廠支付了合同約定貨款6000元。化工廣向百貨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並賠償上述損失,但這一要求被百貨公司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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