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1-03-04 00:32:36 字數 5679 閱讀 4957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案例一:這個承包合同能這樣修改嗎?

案情介紹:

在某鄉村,村長將一荒蕪的果園承包給村民黃某,雙方簽訂了果園承包合同。合同規定:由黃某承包果園,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費5000元,承包期10年。

黃某承包果園後,動員全家起早貪黑,在果園裡辛勤勞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園就起死回生,果樹上掛滿了果實。村長一見果園經營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紅了,決定重新訂立果園承包合同。村長未與黃某協商,單方面將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費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並將承包期縮短至2年。

還通知黃某,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將解除合同,收回果園。村長將新訂立的果園承包合同交與黃某簽字,黃某拒絕。村長就派人將黃某強制押到村委會,強迫黃某在新合同上簽字。

後來,黃某拒絕履行合同,村長派人將果園的果子全部摘走,黃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

試分析:

1.村長單方面重新訂立果園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據嗎?

2.村長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麼?

3.請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分析村長的行為是否違法,若是違法,違反了哪條原則?

☆案情分析

1、村長單方面重新訂立果園承包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2、村長強行訂立新的果園承包合同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從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備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條件,村長的做法不僅違背了合同訂立的基本要求,而且還因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導致該新果園承包合同變為可撤銷合同。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村長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3條平等原則和第4條自願原則的規定。

平等原則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意味著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相對方。我國合同法的平等原則具體表現為:

(1)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我國《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中必須平等協商,不能凌駕於他人之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而只能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去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自願原則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合同自願又可稱為合同自由。

具體講來,合同自由原則有以下內容:(1)締結合同的自由。(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5)決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案例二:買賣鋼材可以採用口頭合同形式嗎?

案情介紹:

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後,乙企業以原定鋼材**過低為由要求加價,並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並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

(1)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

(2)為什麼?

☆案情分析

(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不要式合同,不採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這個案例是關於合同的分類中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規定。詮釋的是合同的基本原則中自願原則的精神。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不需要採取法律規定的某種形式,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的形式。這是合同自由原則(又稱為自願原則)的乙個體現。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案例一:這個商業廣告是要約嗎?

案情介紹:

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的汽車,每輛**15萬元,有意購買者可來公司商談具體事宜,廣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該則廣告後於第三天自代金額為300萬元的匯票去甲公司購車,但甲公司的車此時已全部售完,無貨可供。

乙公司以甲公司發出要約後又違反了要約,給自己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求法院根據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判決甲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試分析:

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要約?為什麼?

2.甲公司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為什麼?

☆案情分析

1.本題目的是考察商業廣告的法律性質。辨析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本案中甲公司的行為不屬於要約。而是屬於要約邀請。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其第2款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本案中的電視廣告屬於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2.如果廣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認為是一種要約。在本案中,甲公司發布的商業廣告不具備合同的全部主要條款,故甲發布廣告的行為不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因此,不存在違反要約,有締約過失責任之說,乙的行為也就不構成承諾,甲不承擔法律責任。

信賴利益理論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均有規定,但著眼點不同,英美法中的信賴利益是作為對價(consideration)理論的補充而出現的;大陸法中沒有對價的概念,信賴利益在合同法上的適用是伴隨著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產生的。信賴利益又叫消極利益,有別於契約履行後可獲得的履行利益或積極利益。信賴利益的減少既包括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機。

一般而言,信賴利益是指締約當事人因對相對方的合理信賴而作出的善意的投資和犧牲,它具有以下特徵:(1)預期可補償性,即信賴方所為的投資或犧牲能在未來的合同履行中得到補償;(2)信賴的合理性,即信賴須有合理的依據;(3)信賴的善意性,即信賴方所為投資或犧牲出於主觀善意。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例二: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能算成立嗎?

案情介紹:

某學校擬建立語音教室(以下簡稱甲方),向某裝置廠(以下簡稱乙方)訂購50套裝置。雙方本應按照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由於乙方說沒關係,表示肯定能夠在兩個月內送貨上門,並安裝除錯至能順利進行教學,故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兩個月後,乙方準時將裝置送到甲方,並進行了安裝除錯。

在安裝完畢之後的試用過程中,裝置出現故障。甲方請乙方的專業人員又進行了兩次除錯,但故障仍未排除,於是,甲方以合同未採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為由,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並退貨。

試分析:

1.甲方的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

2.為什麼?

3.此案應如何處理?

☆案情分析

1.甲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2.《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此案中,雙方雖然沒有按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合同當事人乙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而甲方也接受了。

因此雙方達成的協議已經成立。

3.至於機器沒有除錯成功,乙方應當繼續除錯。如果多次除錯均不成功,裝置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認為乙方沒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請求換貨;如果乙方的確不可能提供合格產品,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請求認定合同不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案例一:是商場的錯,為什麼要我承擔責任?

案情介紹:

某商場服裝專櫃新進一款某名牌西服,**定為1598元。櫃檯組長在製作價簽時,誤將1598元寫為598元。沈某在瀏覽該櫃檯時發現該某名牌西服物美價廉,於是用信用卡支付598元購買了一套某名牌西服。

一周後,商場盤點時,發現少了1000元,經查是櫃檯組長標錯價簽所致。由於沈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場查出是沈某少付了某名牌西服貨款,找到沈某,提出補交1000元或將西服完好退回。沈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係已經成立並交易完畢,商場不能反悔,拒絕商場的要求。

商場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沈某返還1000元商場少收的貨款或將西服完好地退回。

試分析:

1.商場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

2.為什麼?

3.應如何處理?

☆案情分析

1.商場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第58條規定:

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基於上述理由,商場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3.法院可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裁決沈某或補交1000元西服款或將某名牌西服返還給商場,由櫃檯組長對因此造成沈某的交通費用損失承擔責任。

重大誤解,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而對合同的重要事項發生認識上的錯誤,並因此而訂立的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

案例二:貨送到了為什麼不收?

案情介紹:

某糧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引進一套生產食用色拉油的裝置,在還未開工時,2023年11月20日某工廠(以下簡稱乙方)因年終將給職工分發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購買色拉油。因該公司要乙個月以後才能正式生產,所以它與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在乙個月後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須交貨,否則解除合同。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詢問,要求甲方最遲在2023年1月1日必須交貨。

甲方答覆到時保證送貨。但1月3日,甲方才將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收,甲方認為乙方違約,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收貨並支付貨款。

試分析:

1.甲方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

2.請說明理由。

☆案情分析

1.甲方的請求無法律依據。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

(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據期限對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合同分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與附終止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在期限到來之前暫不發生效力,待期限到來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消滅,合同解除。

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屬於附生效期限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46條,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簽訂後1個月生效」這是附生效期限。

「甲方在2023年12月30日前必須交貨,否則即解除合同」,這是附終止期限合同。約定的甲方交貨期限是2023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時交貨,構成遲延履行。並且在乙方確定的寬限期到來時仍未交貨,因此,合同效力消滅,合同解除,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拒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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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的效力 1 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 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後,乙企業以原定鋼材 過低為由要求加價,並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並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試分析 1 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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