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2021-03-04 00:32:36 字數 5027 閱讀 1853

案例12023年9月,某資產管理公司聘請王某為其總經理,王某在商談聘用合同時提出需要解決住房問題,資產管理公司遂於當年10月購買了一套住宅低價租給王某使用,雙方訂立了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租期為5年,並約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願意再受聘於甲方(即資產管理公司),則解除租賃合同」。一年以後,資產管理公司發現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滿足資產管理公司對總經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請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滿,不能交回房屋。資產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絕,後資產管理公司於2023年11月將該房賣給本廠職工李某並辦理了登記手續,李某當時並不知情,事後才得知該房屋已出租於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願再次買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房屋。

租賃合同中約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願意再受聘於甲方(即資產管理公司),則解除租賃合同」,而事實是資產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請王某,並不是王某自己願意辭職的,所以他們之間的租賃合同並沒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雖然李某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賃期間內的房屋承租權,因而李某沒有權利要求王某搬出該房屋。

案例2.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甲、乙公司簽訂了一項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於當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並辦理登記手續,乙公司則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萬元,第二期支付3 000萬元,第三期則在2023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時支付5 000萬元。在簽訂合同後,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5 000萬元。

2023年9月1日,甲公司將房屋的鑰匙移交給乙公司,但並未立即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因此,乙公司表示剩餘款項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再付。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2023年9月1日)7日後,乙公司仍然沒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甲公司則以乙公司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為由抗辯。

對乙公司而言,由於其第三期款項的支付與甲公司交付房屋並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手續是應當同時履行的義務。由於本案中合同標的物是房屋,房屋屬於不動產,與動產買賣

合同不同,不動產的買賣中出賣人除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之外,還應當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才真正履行完給付義務。儘管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為沒

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買受人不能因出賣人的交付而獲得房產的所有權。

因此,辦理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可見,在本案中,由於甲公司的行為有可能

導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乙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剩餘

款項。案例3.

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祖傳古董交由鄰居錢某保管。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古董收藏商孫某,得款10000元。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將該古董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

在趙某外出打工期間,其住房有倒塌危險,因此房與錢某的房屋相鄰,如該房屋倒塌,有危及錢某房屋之虞。錢某遂請施工隊修繕趙某的房屋,並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後由趙某付款。房屋修繕以後,因遇百年不遇的颱風而倒塌。

年末,趙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繕款與錢某發生糾紛。請回答下列問題:

(1)錢某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v

合同效力未定,因錢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孫某能否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為什麼?v

孫某能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因為孫某是從錢某那裡買得的且孫某是善意有償地買得該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權

(3)孫某將古董當給李某,形成何種法律關係?v

在孫某與李某之間形成動產質押法律關係。孫某是質押人,李某是質權人。

(4)孫某與李某之間約定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該約定效力如何?為什麼?v

該約定無效,因屬流質條款,為法律所禁止。

(5)錢某請施工隊加固趙某的房屋,這一事實在錢某和趙某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係?v

在錢某與趙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關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6)若錢某拒絕向施工隊付款,施工隊應向誰請求付款?為什麼?v

施工隊應向趙某請求付款,因施工隊與趙某之間存在合同關係。

(7)趙某對錢某擅自出賣古董之行為,可提出何種之訴?v

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依保管合同,錢某違背了保管的義務。依侵權,錢某侵害了趙某的所有權。趙某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

案例四.

甲與乙訂立了乙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餘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

1.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麼?

由乙承擔。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該題中因甲已將牛交付於乙,所以牛1的損失應由乙承擔。

2.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麼?

乙享有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因此本題中牛2已經由甲交付給乙,牛2產生的孳息即小牛應歸乙所有。

3.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丙花去醫藥費和誤工損失共計1千元,該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由乙負擔。《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動物致損的侵權責任承擔者為該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於乙,乙為現在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應當由乙承擔。

4.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該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屬效力未定。本題中甲與乙已經約定在乙未付清價款之前,由甲保留對牛的所有權,所以此時乙並不是牛4的所有權人,乙對牛4 的處分屬於無權處分,因此乙與丁簽訂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未定。

5.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千元且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所有權?為什麼?

丁能取得該牛的所有權。因為丁可基於善意取得而成為牛4的所有人。

6.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與戍,租期3個月,租金200元。該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租金應如何處理?

該租協議有效。租金屬孳息。根據《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應歸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麼?v

該定金條款部分有效。《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五:2023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後即可入住。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

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後與丙入住並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後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並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於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

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乙個月,乙不知情。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23年6月,由於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餘元財產損失。

2023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後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原來,2023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並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後,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於戊。

1.甲乙之間租賃合同的期限如何確定?理由是什麼?如乙欲解除與甲的租賃合同,應如何行使權利?

屬於不定期合同,租賃的期限可隨時解除。法律規定租賃合同要採取書面形式。出租方有通知義務,並給對方一定的期限(2~3個月)

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由乙承擔。法律規定,出租方的義務有:①確保房屋本身是自己的②確保房屋具備正常的使用功能。雖然案例中乙已告知甲,但不能免除乙的維修義務。

3.甲丁之間存有什麼法律關係?其內容和適用規則如何?摔傷工人的醫藥費用、損失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無名合同關係。適用:贈與合同。

由丁出。屬於勞動服務合同,雇員與雇主的關係,雇員在工作期間,雇主應確保其人身財產安全。(完全免費合同,甲不存在連帶責任)

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裝修費用由甲承擔,但甲也不能免除租金。(法律規定不允許承租人改變主體結構)

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23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麼?

沒有權利。因為損失是由於甲的過錯造成的,乙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

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麼?

丙是共同承租人,戊是債權人,則丙享有優先權,可以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

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麼?

丙可要求戊返還別墅鑰匙,返還原物。

案例六. 案情:王某與張某育有二子,長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並於2023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於2023年5月遇車禍身亡。王某於2023年10月病故,留有與張某婚後修建的面積相同的房屋6間。

王某過世後張某隨兒媳李某生活,該6間房屋暫時由次子王乙使用。

2023年11月,王乙與曹某簽訂售房協議,以12萬元的**將該6間房屋賣給曹某。張某和李某知悉後表示異議,後因王乙答應取得售房款後在所有繼承人間合理分配,張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與曹某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曹某當即支付購房款5萬元,並答應6個月後付清餘款。

曹某取得房屋後,又與朱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以15萬元的**將房屋賣給朱某。在雙方正式辦理過戶登記及付款前,曹某又與錢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以18萬元的**將房屋賣給錢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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