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試題及答案

2021-03-04 07:07:04 字數 3841 閱讀 3203

一、單選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答案中選擇乙個正確的。(每題2分,共10分)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定金和違約金的情況時

a.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 b.可以定金和違約金一起適用

c.只能適用違約金d.視情況確定適用定金或違約金

2.合同的變更

a.原則上僅向過去發生效力

b.不存在溯及力的問題

c.已經履行的債務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了法律根據

d.未變更的權利義務不再繼續有效

3.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的合同。

a.婚姻性質b.監護性質

c.行政性質d.財產性質

4.對撤銷權的行使首先應審查撤銷權的主體、產生條件、行使範圍,該審查權由( )依法行使。

a.人民法院b.仲裁機關

c.工商管理部門d.合同審批機關

5.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內行使。

a.3個月b.6個月

c.1年d.2年

二、多選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答案中選擇2至5個正確的。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每題3分,共15分)

1.協議是一種合意的結果,它包括的要素有

a.協議一般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的

b.協議可以由多個當事人達成

c.協議是當事人做出設立其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

d.協議是當事人做出變更或者終止其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

e.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

2.下列各項屬於格式合同的有

a.鐵路客運合同

b.鐵路貨運合同

c.保險合同

d.電視機保修合同

e.家庭裝修合同

3.合同無效的原因有

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下列義務屬誠信義務的是

a.通知義務

b.協助義務

c.保密義務

d.履行義務

e.及時義務

5.隨著合同關係的終止而消滅的權利有

a.抵押權

b.利息債權

c.主債權

d.從債權

e.違約金債權

三、名詞解釋:(每題4分,共20分)

1.誠實信用原則,其含義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同時,誠信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2.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4.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5.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四、問答題(每題10分,共40分)

1.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哪些意義?

答: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分有如下意義:

(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係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2.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哪些區別?

答: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依如下幾個標準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

(1)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區分。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2)根據當事人是否願意在法律上受到約束來作出區分。 由於要約是目的在於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因此,要約中應包含明確的訂約意圖。而要約邀請人只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約邀請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來予以確定。

(4)根據交易的習慣亦即當事人歷來的在交易中的作法來進行區分。例如詢問商品的**,根據交易習慣,一般認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再如當事人之間因多次從事某種物品的買賣,始終未改變其買賣貨物的品種**,那麼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一方僅向對方提出買賣的數量,也可以成為要約。

(5)其他因素。在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時,還可考慮其他的情況,如合同的性質是否要求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要注重相對人的身份、信用、資歷、品行等情況;還有,合同的訂立是否需要雙方實際接觸;以及一方發出的提議是否能使相對人產生要約的信賴等等。

3.締約過失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答:締約過失的法律特徵有: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

(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

(3)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

(4)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

4.哪些情況下合同可以被撤銷?

答:合同撤銷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2)乘人之危訂立合同。

構成乘人之危的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①須合同相對人處於危難境地。②須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為。③須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須合同內容對相對人嚴重不利。

(3)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①合同一方當事人對於合同的重要事項發生了認識上的錯誤。其中主要包括對合同性質、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的誤解。

②該當事人基於誤解而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③誤解是由於誤解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對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4)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構成要件包括:①該合同必須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一般不發生顯失公平的問題。②合同內容須明顯違反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這種顯失公平的結果是由於一方當事人沒有經驗或者在交易中處於劣勢所致。

五、案例分析(15分)

某市勝利電鍍廠(以下簡稱甲方)從2023年起為某市汽車油箱廠(以下簡稱乙方)加工電鍍零配件。至2023年,雙方業務往來加工額已達9萬餘元,同時乙方欠甲方的加工製作費47000餘元遲遲未給付。2023年5月,乙方更名為市汽車製造廠。

甲方向汽車製造廠追索欠款時,該廠以「原廠撤銷,廠長更換,汽車油箱廠的債務與本廠無關」為由,拒絕償還。2023年8月,甲方訴至該市某區人民法院。

試分析:

(1)我國《合同法》對此有無規定?若有規定,請回答其主要內容。

(2)根據法律規定,某市汽車製造廠是否應承擔償還乙方債務的義務?為什麼?

(3)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1)我國於2023年3月15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法的第76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2)汽車製造廠應該承擔償還乙方債務的義務。因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乙方於2023年5月更名為市汽車製造廠,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應由汽車製造廠來享有和承擔,汽車製造廠以「原廠撤銷,廠長更換,汽車油箱廠的債務與本廠無關」為由,拒絕償還欠款是無法律根據的,也是違法的。

(3)汽車製造廠應將乙方的47000餘元欠款償還給甲方。並滿足甲方的其他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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