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1-03-04 00:32:36 字數 5225 閱讀 2479

以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的效力:

1.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後,乙企業以原定鋼材**過低為由要求加價,並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並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

(1)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

(2)為什麼?

參***:

(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不要式合同,不採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借款合同(代位求償權)

2.2023年1月1,某甲向某乙借款6萬元,約定2023年1月1日還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銀行利率計算)。半年後,甲財產狀況嚴重惡化,遂將其貴重財產無償低價轉讓給其友丙。債務到期後,乙要求甲償還債務,甲還不上,申請強制執行甲的財產狀況時,發現甲的財產已經所剩無幾,無奈之下,乙只好訴請法院保護其權利。

試分析:

乙可以行使什麼權利?行使該權利需滿足那些條件?

參***: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的條件有: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4)債務人已經陷於履行遲延。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承攬合同

3、2023年4月13日,平安機械廠與光明鋼鐵公司,訂立了乙份購銷合同。光明公司從平安廠購買應用於m裝置的部件三套,每套單價 1000元。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裝置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廠同意,並在合同中註明這一點。

2023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裝配件之前進行測試發現配件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配件廠來人處理。

經修理後,光明公司安裝發現m裝置遠遠達不到技術要求,原因是平安廠的配件沒有完全按某鋼提供的圖紙製作,由於配件存在以上問題,致使m裝置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來。

試分析:

(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合同性質的不同對案件的結果有否影響?

(2)本案應該怎麼處理?

參***:

(1)本案屬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製作,它必須是存在於合同履行之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於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於買賣合同履行後,但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

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廠按其提供的資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質對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重要的意義。

(2)本案中承攬人平安廠沒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案例

4.某個體戶趙某在前景倉庫寄存彩電一批100臺,價值共計100萬元。雙方商定:倉庫自2023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間保管,趙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趙某取走最後一批彩電時,支付保管費2000元。

2月15日,趙某前來取最後一批彩電時,雙方為保管費的多少發生爭議。趙某認為自己的彩電實際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倉庫,應當少付保管費250元。前景倉庫拒絕減少保管費,理由是倉庫早已為趙某的彩電的到來準備了地方,至於趙某是不是準時進庫是趙某自己的事情,與倉庫無關。

趙某認為前景倉庫位於江邊碼頭,自己又通知了彩電到站的準確時間,前景倉庫不可能空著貨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費。

前景倉庫於是拒絕趙某提取所剩下的彩電。

試分析:

(1)趙某要求減少保管費是否合理?為什麼?

(2)前景倉庫在趙某拒絕足額支付保管費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拒絕其提取貨物?說明理由。

參***:

(1)不合理。本案當事人簽訂的是倉儲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 這就意味著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諾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簽訂後,因存貨人原因貨物不能按約定入庫,依然要交付倉儲費。

(2)可以拒絕。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時,適用法律對保管合同的規定。《合同法》第380條規定: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雖為倉儲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倉儲費,而雙方對留置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保管人可以留置倉儲物,拒絕其提取倉儲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倉庫明顯過多留置了趙某的貨物,是不妥的。因為在倉儲物是可分物時,保管人在留置時僅可留置價值相當於倉儲費部分的倉儲物。而本案的倉儲物恰恰是可分物。

所以前景倉庫沒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電,而只能留置相當於250元的貨物

甲、乙雙方簽訂鋼材買賣合同

5、甲、乙雙方簽訂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購買一批進口鋼材,其中明確了鋼材的型號、單價和數量,期限為合同簽定後的三個月內由乙方向甲方交貨等內容,同時約定甲方在合同簽訂當日交付伍萬元人民幣作為定金。但合同簽訂後乙個月,乙方以國際市場鋼材****為由,不願意履行上述合同,並退回了伍萬元定金。甲方認定乙方此舉顯屬違約,應雙倍退還定金,雙方經協商不成後甲方起訴至法院,請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本律師作為甲方委託**人參加了法院的審理。

乙方在庭審中以國際鋼材市場漲價作為不履行合同的抗辯理由,但法院在審理後認為乙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依據《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認定乙方提出的抗辯理由不符合《合同法》第117條的不可抗力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乙方作為**方應對國際鋼材市場的漲價因素有所預見。

最終法院判令乙方雙倍返還甲方定金拾萬元,因前面已退還伍萬元,現應再付甲方伍萬元。雙方對此判決均未上訴。

關於合同定金和預付款的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例

6、甲方(買方)與乙方(賣方)簽定總金額為100萬元的貨物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定金和30%的預付款,甲方實際向乙方支付了20萬元定金和10萬元的預付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實際向甲方支付了價值60萬元的貨,甲方以此為由,拒付貨物餘款,雙方訴訟司法程式,結果如何?

分析與點評:

從目前提供的文字內容來看,關鍵是定金和預付款的關係,即合同中的原文中是如何表述定金和預付款的?關聯詞是「和」(and)還是「或」(or)?

1)如果關聯詞是「和」(and),則定金20%加預付款30%,甲方應先支付合同金額的50%;而甲方實際只支付了合同金額30%的款,那麼甲方就違約了。

2)如果是關聯詞「或」(or),則甲方應先支付合同金額的20%或30%,那麼甲方就沒有違約。

3)但無論如何,乙方只交了合同標的金額60%的貨物,則乙方肯定也違約了。

4)按照(1)的情況,即甲方也違約,那麼雙方都構成違約,應該先調解,看甲方是否要求乙方繼續繼續履行交貨的義務,即繼續執行合同。如果是,那麼乙方應該繼續屢約。如果甲方要求終止合同,那麼要看因乙方沒有按時履行交貨是否給甲方帶來損失。

如果有,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賠償。因為雙方都違約,那麼關於違約金可以相互抵消。

5)如果按照(2)的情況,即甲方沒有違約,那麼乙方除了賠償甲方的損失,還要支付違約金。

6)這些還要看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是怎樣的,從而決定如何調節或裁決或判決。

合同法案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

7、孫某與朱某簽訂乙份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孫某將其所有房屋4間出租給朱某開辦餐廳,租賃期限為兩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租金2000元/月,若有一方違約,應付給對方違約金4000元,朱某不得轉租,2023年4月1日,孫某準備將房屋賣給唐某,孫某將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某未作任何表示。2023年7月8日,孫某和唐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2023年10月,朱某擴大經營規模,在市中心繁華地段開設一高檔酒樓,遂將租賃的該四間房屋交給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

[問題]

(1)該案中存在幾種法律關係?

(2)孫、朱簽訂合同後,若2023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孫某可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若孫、唐在2023年6月1日辦理過戶手續,有何不同?

(4)辦理過戶後,唐某能否請求朱某遷出?

(5)朱、牛所簽合同是否有效?

(6)唐某能否請求朱某承擔違約責任?若能,應承擔何種責任?對牛某又應如何救濟?

[正確答案]

(1)該案中存在的法律關係有:孫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賃關係,孫某和唐某的房屋買賣關係、唐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賃關係、朱某和牛某的轉租賃關係。

(2)孫某可以要求朱某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226條規定,雙方就支付期限沒有約定的,若租賃期間一年以上,應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2023年6月1日,租賃期限已滿一年,朱某有支付租金的義務,故應承擔違約責任。

(3)本案唐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權。首先,孫某雖將房屋出租,但仍有處分權,因而是有權處分;其次,根據《合同法》,出租人出賣房屋前,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將該期限定為3個月,因而,本案孫某已履行此義務。若於2023年6月1日過戶,因通知後未滿三個月,若朱某提出優先購買,則應由朱某取得所有權。

(4)不能。根據《合同法》第229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租賃合同在唐某、朱某間繼續有效。

(5)朱某、牛某所簽合同有效。

(6)能。因為合同約定不得轉租,朱某擅自轉租顯然已構成違約。唐某得請求朱某支付違約金4000元,並得解除與朱某的合同。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唐某解除合同後,有權收回房屋,牛某不得以其債權對抗唐某的所有權。但牛某得以其與朱某間的轉租合同,要求朱某承擔違約責任。

[考點整合]

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的合同,其標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轉移的是租賃物的用益權,而非所有權。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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