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2021-03-04 01:17:20 字數 4672 閱讀 4870

買賣合同、共有關係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於2023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絡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願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後,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後,於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後,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於運輸缺乏貨源,於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賣給了錢某。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願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麼財產關係?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麼?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麼?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援?為什麼?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麼?

答案:(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係。

(2)有效。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後經王某預設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為條件。(6)歸趙某所有。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並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係。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係,共有財產全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乙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後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後得知後,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於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並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並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大全(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2 表見**、不安抗辯權、留置

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台價值1000萬元的精密工具機閒置。該公司董事長王某與乙公司簽訂了乙份工具機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工具機作價950萬元,甲公司於10月31日之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後10天內付清款項。

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並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1個月,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於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工具機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工具機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工具機提走並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工具機行使留置權。

現丙公司要求對該工具機行使留置權。

[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工具機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麼?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麼?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麼?

[正確答案]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工具機的合同有效。因為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雖然甲公司董事長王某轉讓工具機的行為不符合該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規定,屬於超越許可權的行為,但由於相對人乙公司並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合同的簽訂超越了王某的許可權,所以該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9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權。因為根據《擔保法》的留置權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題中丙公司已經喪失了對工具機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權。

[考點整合]

關於表見**,它被視為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制度。它產生**的法律效果,第三人與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對被**人有拘束力。但是,法律禁止以下濫用**權的行為:

(1)自己**,指**人以被**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自己**除非事前得到被**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其追認,否則法律不予承認。(2)雙方**,同樣,除非事前得到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了其確認,法律不予確認。

(3)**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不安抗辯權制度,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和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寄存合同中保管人對未支付保管費的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必須以占有留置物為前提。

案例3 所有權轉移、風險負擔、效力未定合同

甲與乙訂立了乙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餘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買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

[問題]

(1)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麼?

(2)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麼?

(3)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丙花去醫藥費和誤工損失共計1千元,該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4)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5)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千元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麼?

(6)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給戍,租期為3個月,租金200元。該租賃協議是否成效?租金應如何處理?

(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麼?

[正確答案]

(1)由乙承擔。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該題中因甲已將牛交付於乙,所以牛1的損失應由乙承擔。

(2)乙享有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因此本題中牛2已經由甲交付給乙,牛2產生的孳息即小牛應歸乙所有。

(3)由乙負擔。《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動物致損的侵權責任承擔者為該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於乙,乙為現在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應當由乙承擔。

(4)該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屬效力未定。本題中甲與乙已經約定在乙未付清價款之前,由甲保留對牛的所有權,所以此時乙並不是牛4的所有權人,乙對牛4的處分屬於無權處分,因此乙與丁簽訂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未定。

(5)丁能取得該牛的所有權。因為丁可基於善意取得而成為牛4的所有人。

(6)該租協議有效。租金屬孳息。根據《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應歸乙所有。

(7)該定金條款無效。《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考點整合]

所有權轉移與風險負擔是買賣合同中的重要內容。所有權轉移規則:依合同約定;依交付完成的時間;依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賣方未按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動物致損的侵權責任,承擔者為該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但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和第三人過錯造成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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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來看,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完全符合承諾的條件,屬於承諾行為。4 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 合同法 25 26條,承諾需要通知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廠發出覆函後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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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某是一家企業的技術骨幹。因企業效益不佳,王某在企業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機影響裁員時,主動要求將自己列入解除勞動關係人員之列,在拿到一筆補償金後,他開始留心各類招聘資訊。王某原來以為,憑自己的工作經驗和能力,找個好單位應該不難,可事與願違,所有王某可以從事的技術崗位人員的招聘條件裡都要求有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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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案例一 這個承包合同能這樣修改嗎?案情介紹 在某鄉村,村長將一荒蕪的果園承包給村民黃某,雙方簽訂了果園承包合同。合同規定 由黃某承包果園,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費5000元,承包期10年。黃某承包果園後,動員全家起早貪黑,在果園裡辛勤勞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園就起死回生,果樹上掛滿了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