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分析

2022-10-30 06:54:06 字數 2457 閱讀 1899

1.案情:某k保險公司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對范某進行宣傳銷售,但實際范某發現並未停售。

分析:首先k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但實際並未停售是一種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銷售保險過程中欺騙投保人,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規定。消費提示:

一是確認**銷售號碼和銷售人員身份的真實性。警惕保險公司統一外呼**以外的陌生號碼,若存疑時,可通過保險公司官方**核對**號碼的真實性。

二是全面了解保險產品的關鍵資訊。認真接聽**,對保險產品有任何疑問均可在銷售**中直接諮詢,並要求銷售人員就保險產品的重要事項作出詳盡解釋。保險公司**銷售過程通常會全程錄音,將成為證明銷售過程合法性和消費者維權的重要依據。

三是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後再做出投保決定。**銷售人員在通話過程中的講解可能會與保險合同不一致,具體履約事項應當以保險合同條款為準。消費者可充分利用保險合同猶豫期和公司售後回訪維護自身權益。

四是接受保險服務過程中,有任何問題或意見,均可撥打全國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12378向保險監管部門反映。

2. 2023年10月,周某與l汽車公司簽訂合同購買大眾途觀轎車一輛,周某在l汽車公司的銷售顧問羅劍的導購下向l汽車公司交付了5000元購車意向金。次日,周某在羅劍的帶領下到l汽車公司4s店的辦公室處刷卡支付了購車餘款23.

38萬元,該pos機系羅劍私人購買,周世華刷卡支付的23.38萬元均進入到羅劍個人賬戶, 羅劍隨後將上述款項挪作私用。

分析:買賣合同糾紛案。

3. 案情:杜某為一包工頭,長期向廣州某建築公司包工程,杜某招用了幾十人為其工作。

杜某與建築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並定時製作工資表交給建築公司,工人委託杜某帶領工資。後建築公司陸續拖欠杜某的工程款10萬餘元,導致杜某拖欠工人10萬餘元。胡某等11名工人追討工資求助無門。

4. 案例簡介:王三是某小學三年級的學生,今年10歲。

5月4日下午3點左右,王三放學回家,路過一小路口時,發現有一位老爺爺躺在地上,王三便上前攙扶,哪知老人雙眼圓睜、牙關緊閉,一動不動。再瞧印堂發黑,王三感覺不好,便報告了就近的派出所。後經偵察勘驗,發現老人系被人毒死。

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因為任何犯罪都是對國家、單位安全和利益的破壞,是對公民個人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侵犯。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所以,未成年人發現了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也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報告司法機關。

本案王三正是很好地履行了這一義務。

5.案情:小江於2023年11月18日產下雙胞胎早產兒,經當地兒童醫院診斷,雙胞胎早產兒患有房間隔缺損,新生兒敗血症,先天性腎臟分離等多種疾病。

小江的產假應該於2023年4月23日結束,但因雙胞胎寶寶患疾病,尚未**,需母親照顧,故向公司申請了6個月哺乳假,並提交了二級以上醫院的疾病證明單。但公司認為,小江提交的疾病證明單中「需母親在家照顧」字樣系手寫,另有其他手寫內容,原告對其真實性存疑,故不批准小江的哺乳假申請。

分析:在法律屬性上,我們可以理解為哺乳假並非是一種請求權,而不是一種天然的形成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女職工的申請,再結合本單位勞動生產安排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批准哺乳假。

用人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批准哺乳假。

6. 案情:夫妻離婚時共同經營的微店怎麼分?

分析:夫妻共同開辦和經營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可以分割的。在分割時,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財產的分割與一般財產分割沒有什麼區別。

但第三項微店的處理比較特殊。由於目前存在著**「店鋪不得轉讓」的規則,所以,在實際分割這類網路虛擬財產時,雙方可參照網路查詢價值進行協商,在協商一致基礎上,取得微店的一方,按照雙方所協商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7.案情:精裝修房未達合同標準怎樣維權?

解答: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有關於違反精裝修標準賠償條款的,業主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索賠。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賠償條款,業主發現精裝修房存在質量問題時,也有權要求裝修方承擔房屋修復責任。此外,業主還有權要求賠償因裝修質量問題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在修復期間的合理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精裝修房購房合同時應明確裝修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

8. 因房屋質量導致無法居住咋辦?

解答: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

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9.房屋質量不合格能否解除合同?

解答:如果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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