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分析

2022-12-05 05:48:02 字數 1492 閱讀 1070

「**免費,領獎付錢」案例分析

案例:2023年11月12日晚7點種左右,湖北汽院兩名學生程某、焦某於武商量販紅衛店購物。結賬後,經過檢票處時,被收銀台旁邊的女子邀請去門口櫃檯憑小票免費摸獎。

抱著碰運氣的心態去試一試「手氣」 。在櫃檯上乙個大紙箱裡隨手取了一張長方形的小紙片,交給櫃檯裡面的服務員,服務員接過去,便恭喜程某和焦某中了大獎,價值1000元的玉器和100元的代金券,可隨意選擇一款櫃檯裡擺放的玉石作為獎品,當程焦二人甚喜,挑選完兩塊玉觀音後,服務員卻告訴焦某和程某「再交200元就能領走獎品」,服務員稱手鐲原價為378元,憑著100元的代金券只用花200元就可以拿走。

分析:本例中,武商量販舉行購物**活動本身是一種刺激消費的手段。但是,在**活動過程中,有一些方面卻存在不合法的行為。

首先,程、焦二人被告知可以參加**活動到**活動過程結束,工作人員一直沒有**活動細則及**條件。每次**都是以工作人員告知結果為準。其中,程某曾提出想知道**細則,但工作人員沒有滿足其要求。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等情況。該工作人員在接到消費者的合法要求時,並沒有提**提供的相關材料,以侵害程、焦二人的知情權。

其次。在程、焦得知自己抽中大獎,在此要求檢視兌獎說明書時,工作人員給出一張兌獎辦法,經程、焦二人仔細核對後,發現自己所抽得梅花8對應的是二等獎,可獲得1000元玉飾獎品和100元玉製代金券並無其他限制要求。工作人員隨後推展一贈品(小金佛),包裝盒上清晰註明為純金佛。

但經過過仔細鑑別後發現改金佛質地太差,完全達不到金佛的標準,應該擱置了太長時間,標籤已撕壞,包裝盒破舊。而且也沒有指明廠商、材料說明規格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條件包括(1)質量保證,經營著為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必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2)計量準確,經營者不得弄虛作假,短斤缺兩。

該工作人員提供的商品並未達到法定質量要求,侵害了程焦二人應享有的公平交易權。

隨後,程某提出換一樣獎品,只要滿足1000價值即可,隨挑選了兩個玉觀音(質量仍舊不合格),工作人員同意更換。但當二人準備拿著獎品離開時,卻被工作人員攔下,說必須在本櫃檯消費並且使用該代金券方可獲贈獎品,但仔細一看該櫃檯中商品的最低**為300元。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規定中公平交易權規定: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的**必須與實際價值大致相當,不得為贏取超額利潤而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此外,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還意味著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並且強制要求程、焦二人交易,嚴重侵害了二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程某提出放棄本次**,只當什麼也沒發生,於是二人悻悻而歸。

總結:在購物假期,許多商家都藉機大玩「購物送大獎」。顧客購物到一定金額,就能參加搖球開獎、箱內摸獎、定期摸獎、定額**等活動,以迴圈不斷的蠅頭小利誤導消費者進行迴圈滾動式消費。

武商量販購物**活動本意為刺激消費、創造收益,但商家若改變活動的意義和性質,以贏取暴利為目的,就像本例中的商家,就會與刺激消費脫離關係。並且在活動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盡沒有應盡的義務,還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作為消費者而言,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我們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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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以下紅字和藍字均為書上原理。案例分析均為本人自己寫的,有錯誤的有補充的地方望提出一起討論,謝謝 1 案例介紹 王海 李平 俞穎三人於2008年9月15日書面訂立了乙份合夥協議。協議約定,三人共同出資10萬元開設一家綜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資4萬元,李平出資3萬元,俞穎出資3萬元 三人按出資比例分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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