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分析報告合同及擔保糾紛案件

2021-03-04 05:20:26 字數 3581 閱讀 5980

經濟法案例分析報告

題目:合同及擔保糾紛案件

2023年12月07日

案情介紹

a公司為了控制合同風險,明確規定其法定代表人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最高限額為200萬元。2023年4月1日,張某在一次商品交易會上,為了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代表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乙份250萬元的買賣合同,b企業並不知道張某違反了a企業的內部規定。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a企業在2023年6月5日前向b企業提供貨物,b企業收到貨物後的10天內支付貨款250萬元。

2023年6月1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部貨物的生產,6月2日a企業有確切證據得知b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無力支付250萬元的貨款。6月5日,b企業要求a企業提交貨物,遭到a企業的拒絕,a企業要求b企業提供擔保。b企業以自己的工具機作抵押,擔保的價值為100萬元,同時b企業請求c企業的分支機構甲為保證人,甲擔保的價值為150萬元,甲取得了c企業的擔保授權委託書。

6月20日,a、b簽訂了抵押合同,雙方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如b企業不能支付到**款,該工具機的所有權直接歸a企業所有。6月22日,a、b企業辦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記手續。6月30日a企業與甲分支機構簽訂了保證合同。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的保證為連帶保證,但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和保證擔保的範圍。7月1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向b企業提交了全部貨物。b企業接到貨物後,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未提出異議,但由於經營狀況不佳,7月10日(支付貨款的最後期限)無力支付貨款。

7月12日,a企業向b企業要求行使抵押權,發現該工具機已經被b企業轉讓,該轉讓行為a企業並不知道,另外,a企業要求b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支付其擔保的150萬元,c企業表示拒絕。a企業請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業履行保證責任。

資料**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夢想成真系列輔導叢書應試指南經濟法(模擬試題(三)綜合題第3題p426)

案情分析

1.a、b兩個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法人的法人代表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在本案中,b企業並不知道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張某超越了內部許可權,所以張某的代表行為有效,買賣合同成立,但由於該買賣合同造成的損失,公司可以找張某追償。

2.a企業於6月5日拒絕提交貨物並要求b企業提供擔保是合法的,因為它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終止履行合同。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終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本案中,6月2日a企業有確切證據得知b企業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無力支付250萬元的貨款。

3.⑴a、b兩企業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但雙方在合同中「如b企業不能支付到**款,該廠房的所有權直接歸a企業所有」的約定是無效的。據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該約定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⑵a企業與c企業的分支機構甲簽訂的保證合同是有效的。據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甲分支機構已經取得總公司c的書面授權書,因此有權對外提供保證。

4.b企業轉讓工具機的行為是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根據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在本題中,b企業並沒有經過a公司同意便轉讓工具機,而且也未將轉讓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因此b的轉讓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5.甲分支結構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理由成立。據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裁定的(適用一般保證),或者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適用於連帶保證)。在案中,a企業與甲分支機構簽訂了保證合同,但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和擔保的範圍.

據規定,保證人甲與債權人a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而本案中,主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為7月10日,所以保證人c的保證期間為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1月11日.債權人直到2023年6月1日才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已超出了保證期間,所以甲分支機構的保證責任免除。

經驗教訓:

1) 從張某來說,做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應該違反公司規定,超越自己的許可權簽訂那份買賣合同。就算真的是非常難得的商機,也應該對對方有足夠的了解,才能簽下買賣合同。而在本案中,張某連對方最基本的財務狀況都不了解便簽下了合同,以至於後面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自己也要承擔大部分責任。

在商場上,賺錢的機會很多,還是穩重為上。

2) 從a企業來講,它及時調查到b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無力支付250萬元的貨款的這一重要資訊做得非常好,同時它後面拒絕提交貨物,要求b企業提供擔保的處理方式也非常恰當。不過它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沒有法律常識,以至於抵押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同時它最後收回貨款方面做得非常槽糕,當b企業無力支付貨款的時候,它應該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同時應該向人民法院申請b企業破產,盡可能的收回貨款。

而到最後它250萬元的貨款一分都沒收到,給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從這裡我們可以學到,乙個公司應有及時,較多和可靠的資訊**,注重資訊的收集,這樣有助於抓住商機同時也能減少公司的損失。其次,追收債款要盡早,且積極,不能等到過期限了才去收,這樣收不回來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最後,公司應該要熟識與公司利益相關的國家法律,借助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避免違法以及簽訂的合同無效,同時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3) 從b企業來講, 企業應該誠信,例如在與張某簽訂合同的時候它應該告訴張某企業的財務運作狀況,那麼即使它倒閉了,仍有機會東山再起,如a公司仍然可能願意與b企業進行商業往來。而不誠信,想必以後也沒有企業願意再與它進行商業往來了,如a企業經過這次事,它可能就會盡可能的不與b企業有商業上的往來。

4) 從c企業和它的甲分支機構來說,為他人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應該要慎重考慮,這次雖然沒有履行保證責任幸運,但要是履行的話,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是150萬。同時有一點做得非常好,那就是過了保證期間,拒絕履行保證責任。每乙個企業都應該熟識法律,注意維護自己的利益。

有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名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則**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有效。(表見**,章程對企業內有效對外無效)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則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形式。

《中華人名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擔保法》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審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或者審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中華人名共和國物權法》第條:在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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