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案例 二

2023-01-16 18:18:02 字數 1086 閱讀 4049

[案情]

2023年ii月25日,德國a公司向香港b****發出如下要約:jettish彩色影印機2000臺,每台漢堡船上交貨價(fob)4000美元,即期裝運,要約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發出要約後,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購買該種型號影印機的要約,**高於a公司發給香港b****的要約**。

由於當時香港b****尚未對該要約作出承諾,故而a公司於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發出撤銷11月25日要約的通知,而後與巴黎方面的公司簽約。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的承諾,同意德國a公司的要約條件,並隨之向a公司開出了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後因a公司末履約,香港b公司訴諸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

a公司的律師辯稱,該公司於2023年11月25日發出的要約已於12月15日被該公司撤銷,該要約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諾沒有效力,購銷合同沒有成立。

[問題]

(i)a公司的辯稱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發出的要約能否被撤銷。

(2)a公司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買賣合同。

[參***]

(1)a公司的辯稱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發出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2)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

[解析]

本案涉及到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問題。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的規定,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約的通知於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該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

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將其取消。根據該《公約》第16條的規定,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撤銷通知須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送達受要約人。但這項規定有一定限制,根據該《公約》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

第一,在要約申已載明了承諾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銷性。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本著對該要約的信賴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約註明了有效期是2023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銷的。

b公司的承諾於有效期內到達,所以合同視為成立。

[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第16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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