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

2023-01-10 18:18:04 字數 4930 閱讀 3925

1、甲乙丙丁,四個國有企業和戊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設立股份****,註冊資本為8000萬元。2023年8月1日,該股份****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如下:

(1)該公司共有懂事7人,有5人出席.列席本次董事會的監事a向會議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會的懂事出具的代為行使表決權的委託書,該委託書委託a代為行使本次董事會的表決權。

(2)董事會會議結束後,所有決議事項均載入會議記錄。並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後存檔。

2023年9月1日,公司召開的股東大會作出更換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職工趙某。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在董事會會議中a能否接受委託代為行使表決權?為什麼?

2、董事會會議記錄是否存在不妥之處?為什麼?

3、股東大會會議決定更換職工監事是否合法?為什麼?

答案:1、 a不能接受委託代為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a為監事,不是董事,不能代為行使表決權。

2、董事會會議記錄存在不妥之處。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而該公司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是不符合規定的。

3、股東大會會議作出由公司職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職工代表趙某的決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不是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而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本題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職工代表出任監事是不符合規定的。

2、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夥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夥人,分別出資1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夥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

2023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

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乙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後,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夥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

4月,乙、丙分別徵得甲的同意後,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

8月,丁退夥,從a企業取得退夥結算財產12萬元。

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夥人入夥,庚出資8萬元。

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償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

11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

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夥協議未對合夥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

要求:根據上述材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2)合夥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夥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

(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並分別說明理由。

(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夥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

(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答案】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於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夥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

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於合夥協議未對合夥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夥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①普通合夥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退夥的有限合夥人丁以其退夥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有限合夥人丙當然退夥,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夥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3、2023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乙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後7日內付款。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

合同簽訂後,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由於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範圍,但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

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運,並電告甲公司暫停發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

本公司經營正常,貨款已經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並發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

借款合同到期後,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暫停發貨是否有法律依據?並說明理由。

(2)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並說明理由。

(3)如果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未進行約定,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並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題中,乙公司並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暫停發貨。

(2)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在本題中,丙銀行應當優先執行主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4、2023年1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乙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8型挖掘機5臺,每台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餘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後每月5日前支付10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乙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

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後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託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為此支付運費1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發生以下事實:(1)甲公司發現一台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2)一台挖掘機因被突發洪水浸泡受損,送丙修理廠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費而被丙修理廠扣留;(3)甲公司將一台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0萬元;(4)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並說明理由。

【答案】(1)乙公司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甲公司。根據規定,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甲公司可否因1臺挖掘機的質量問題而解除5臺挖掘機的買賣合同?並說明理由。

【答案】(2)甲公司不能解除5臺挖掘機的買賣合同。根據規定,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在本題中,僅有一台挖掘機存在重大質量問題,並不影響其餘4臺挖掘機的使用。

因此,甲公司不能因1臺挖掘機的質量問題而解除5臺挖掘機的買賣合同。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並說明理由。

【答案】(3)損失應該由甲公司承擔。根據規定,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並說明理由。

【答案】(4)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根據規定,留置權成立的條件之一,是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在本題中,儘管債務人甲公司尚未取得所有權,但債權人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因此,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

(5)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並說明理由。

【答案】(5)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據規定,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在本題中,當事人約定甲公司任何乙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由於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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