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案例

2022-12-06 10:57:03 字數 2990 閱讀 8775

[案例1]

2023年3月,農民某甲與某肉聯廠約定:由肉聯廠將其所有的兩頭黃牛宰殺後,淨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進行結算;牛頭、牛皮、牛下水歸肉聯廠,再由某甲付宰殺費40元。在宰殺過程中,肉聯廠屠宰工人在其中頭牛的下水中發現牛黃70克。

肉聯廠將這些牛黃**,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後,認為牛黃應當歸其所有,遂向肉聯廠索取賣牛黃所得的2800元款。肉聯廠認為牛黃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約定歸肉聯廠的,因此拒絕給某甲該款。

雙方發生糾紛。

[問題]

1.兩頭牛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給了肉聯廠?

2.牛黃應歸誰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

[案例2]

某甲和某乙是同村農民,因某甲家裡蓋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購其所有的三根木料。雙方約定,某甲以600元價款買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當場向某乙支付了300元,並說明,等到第二天將餘款300元帶來付清,並將三根木料拉走。

天有不測風雲,當天晚上山洪暴發,將存放於某乙院內的三根木料沖走。第二天,某甲帶著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則說,昨天買賣已經成交了,而且你已經給了300元,木料已歸你了。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某甲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問題]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權是否已經發生轉移?

2.本案中木料損失的風險應由誰負擔?

[案例3]

某甲於2023年以10萬元的**買下了本市明光小區的一套住房,後因房價**,某甲想把這套住房賣掉,自己搬到郊區居住。2023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過該房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某乙以12萬元的**購買某甲的住房。但由於某乙手頭暫時沒有足夠的資金,雙方沒有馬上輸房屋過戶手續。

2023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願以15萬元的**買下某甲的住房,某甲為錢所動,當即與某丙簽訂了乙份房屋買賣合同,在某丙交付15萬元之後,雙方到有關登記部門輸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某乙籌集到足夠的資金時,發現了這一情況,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某甲與某丙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

[問題]

1.某乙與某丙之間,誰取得標的房屋所有權?

2.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如何補救?

[案例4]

2023年6月23日,甲向當地工商銀行申請貸款,商銀行要求其提供擔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物,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雙方並未到有關登記部門輸登記手續。

[問題]

1.房屋抵押權是否已經生效?為什麼?

2.如果房屋抵押權尚未生效,工商銀行應採取什麼補救措施?

[案例5]

小陳為向當地建設銀行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用其所有的一輛夏利轎車作抵押,該車價值15萬元。借款合同簽訂當日,雙方就該車辦理了抵押手續。後小陳在駕車外出途中,被一輛貨車由後面追尾,造成夏利車嚴重損壞,價值減至9萬元。

經查,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此外,貨車司機已準備賠償小陳經濟損失5萬元。

[問題]

1.如果建設銀行要求小陳另外提供擔保,以確保其到期還本付息,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2.對於賠償費5萬元建設銀行能否用其作為擔保?為什麼?

[案例6]

趙某家有一祖傳鑽石戒指,價值數萬元。因做生意缺少資金,趙某向錢某借款1萬元,約好一年後歸還,以趙某的鑽石戒指作質物。後趙某到錢某處取錢時,以忘帶鑽石戒指為由未把戒指交給錢某,但雙方現場訂立了質押合同。

幾天後,趙某又向孫某借款1萬元,仍以戒指為質物訂立書面合同,並將戒指交給了孫某。一年後,因趙某不能向錢某還款,錢某要求趙某以其戒指作價還債,趙某則稱戒指還在孫某手裡。

[問題]

1.趙某和錢某之間的質權是否生效?為什麼?

2.趙某和孫某之間的質權是否生效?為什麼?

[案例7]

2023年8月,嚴某攜帶一台收音機到某維修部修理,並約好一周後交費取貨。一周後,嚴某來取收音機,維修部讓嚴某交修理費20元,嚴某認為收費太高,雙方協商不成,嚴某只好說:「要不這樣,我還一台電視機要修,一起給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費。

」誰知嚴某拿來電視機,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揚言要扣下電視機。因為收音機沒人買,但舊電視還是有銷路的。嚴某無奈,只好向法院起訴。

[問題]

1.修理部扣留電視機的行為是否合法?

2.留置權有哪些成立要件?

[案例8]

王某在吃飯時丟失瑞士名錶,羅西尼一塊,餐廳人員拾得後交給公安部門。王某未在規定期限內前去認領,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交寄售商店**。孫某從該商店買得該手錶,送給兒子,其子將手錶送給女友林某作生日禮物。

手錶在林第二天乘公交車時被小偷偷去,小偷下車後即以100元的低價賣給李某,李某當時懷疑該錶來路不正,故意只給了70元。後小偷因其他案由被抓,交待出偷表賣錶的行為。王某聞訊後提出該錶本來就是自己的,由歸他所有,而林某主張是自己的,李某認為最後是他買的。

幾方爭執不下。

[問題]

1.王某現在對該錶是否有所有權?為什麼?

2.林某對該錶是否有所有權?為什麼?

3.李某是否對該錶有所有權?為什麼?

[案例9]

馮某系養雞專業戶,為改建雞舍和引進良種雞需要資金20萬元。馮某向陳某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裝置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馮某又向朱某借款10萬元,以該音響裝置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並將音響裝置交付朱某占有。

馮某得款後,改造了雞舍,且與縣良種站簽訂了良種雞引進合同。合同約定良種雞款共計2萬元,馮某預付定金4000元,違約金按合同總額的10%計算,馮某以銷售肉雞的款項償還良種站的貨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後縣良種站將良種雞送交馮某,要求支付運費,馮某拒絕。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馮某預計的收入落空,馮某因不能及時償還借款和支付貨款而與陳某、朱某及縣良種站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後,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後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該裝置期間,不慎將該裝置損壞,送蔣某修理,朱某無力交付蔣某的修理費1萬元,該裝置現已被蔣某留置。

[問題]

1.馮某與陳某之間的抵押關係是否有效?為什麼?

2.馮某與朱某之間的質押關係是否有效?為什麼?

3.朱某與蔣某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

4.陳某要求對該音響行使抵押權,朱某要求行使質押權,蔣某要求行使留置權,應由誰優先行使其權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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