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2022-11-19 15:42:03 字數 4597 閱讀 1098

一、李楠30歲那年與賀敏結了婚。不料,在單位組織的一次體檢中,李楠被檢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萬分,離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後,賀敏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李楠死亡。其實,李楠並沒死,他到了上海,一邊做生意一邊求醫治病。在求醫問藥的過程中,**白雪給予他無微不至的關懷,兩人在教堂舉行了婚禮,結合在一起。

不過,李楠還是英年早逝。在彌留之際,他立了份遺囑,將外地那個家財產(一處房產,一部車子)的一半留給了白雪。當白雪照著遺囑找到賀敏,主張房產和車子的一半價款時,遭到了賀敏的堅決反對。

賀敏認為,當年她申請宣告李楠死亡,並沒有解除與李楠的婚姻關係,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這份協議也是無效的。白雪對此很不服氣,無論他們的婚姻是何種性質,遺囑是李楠真實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為合法的受遺贈人要求繼承財產,完全合法。

請回答:李楠與白雪是什麼關係?李楠的遺贈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答:(一)相關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其必須符合: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其法律後果是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與他人結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其遺產可以被繼承人繼承。

本案中,李楠離家出走已滿四年,經其配偶賀敏申請,由人民法院經合法程式宣告死亡。

(二)法條鏈結

1、《民法通則》

第24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 , 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25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2、《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第40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3、《民法通則實施意見》

第24條: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確知他沒有死,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三)案例分析

(1)關於李楠與白雪關係。

李楠與賀敏的婚姻關係,自法院判決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

問題的關鍵在於法院宣告李楠死亡的時間和李楠在外和白雪結婚的時間是之前,還是之後。如果,李、白二人婚姻在宣告死亡之前,則李楠構成重婚罪;反之,則二者婚姻合法有效。

(2)李楠的遺贈行為的效力。

李楠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其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則以李楠實際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所以,儘管李楠被宣告死亡後賀敏繼承了他的財產,但由於李楠在自然死亡前對其財產(即房產和車子的一半)進行了處理(即遺贈給白雪),白雪就有權取得其遺產,該遺贈是有效的。

1、如若李白二人婚姻在李楠被宣告死亡之前

對於原夫妻財產,李楠享有二分之一財產權,其遺囑說將原財產的一半給白雪可以視為將自己那一半給白雪,故白雪可以遺贈人的身份來繼承屬於李楠的那一半財產。

2、假設李白二人婚姻在李楠被宣告死亡之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賀敏應該返回與李楠原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給白雪,此時白雪作為李楠的唯一合法繼承人身份,理所應當取得其一半財產。

二、王某(男)與李某(女)通過自由戀愛於周歲,自2023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賭錢惡習,為此夫妻關係日漸緊張,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與男方離婚,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並當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轉意。據此,法院判決不准離婚。但此後雙方關係並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王某終日沉迷預賭場中,2023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並靠自己的收入維持了母女兩人的生活。

202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離婚,並要求離婚後,與女兒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雖然自己好賭,但夫妻的感情基礎尚好,只要互相諒解,雙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女兒由李某撫養,經法院調解仍各持已見。

在分居期間,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萬,資助他的胞弟出國自費留學,女方向某親友借款一萬元,用於女兒生病住院費用,以上經查屬實,試就本案情節,依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並簡述理由。

(1)在被告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可否判決雙方離婚?

(2)如判決雙方離婚,所生女兒由何方撫養為宜?

(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與清款?

答:1、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雙方離婚,這是因為本案中王某有賭博惡習,經過一次判決不准離婚的訴訟後還不悔改,應認定王某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而且雙方經過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超過一年的時間雙方沒有同居,夫妻關係沒有改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應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2、女兒應判決由李某撫養為宜。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為標準。本案中,王某沾染賭博惡習且屢教不改,其撫養未成年子女明顯對子女不利,相反李某無此問題且李某通過自己勞動能夠撫養女兒,故應判決由李某撫養;

3、分居期間,男方所借款項應由王某自行清償,因為這是王某借款並沒有用於夫妻雙方共同的生產生活開支而是資助他人,屬於王某的個人債務,只能由王某自行清償;女方,即李某所借款項,屬於其與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這是因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撫養義務,李某借款用於撫養子女,故屬於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

三、張某(2023年5月生)與王某(2023年1月生)是同村村民,2023年2月二人確立戀愛關係,第二年10月1日舉行婚禮並宴請親朋好友,但未履行結婚登記。之後王某與張某便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王某於2023年生育一女孩。

至2023年.張某和王某共同蓋了5間瓦房,並置備了手扶拖拉機一輛及一些家用電器。

張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張某在外跑運輸,王某則在家裡種植家裡的農田,二人家中生活條件比同村多數村民要好。2023年,張某在縣城找到乙份專為某公司運輸貨物的穩定的工作,經與王某商量,張某在縣城租了?a套房子準備長期幹下去。

2023年春,張某在城裡認識了個體戶劉某,兩人逐漸產生感情,自2023年底起,張某和劉某開始同居生活,劉某於2023年io月生下一子,周圍的人都以為他們是夫妻。

2023年春節期間,王某聽同村在縣城工作的人提起張某和劉某的事,後到縣城去調查發現確有其事.於是非常氣憤.遂於2023年3月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張某與劉某的重婚罪並要求與張某離婚、分割共同財產。

王某還表示女兒由自己撫養,張某應每月給付女兒200元撫育費。

請按以下要求回答問題:

1、王某與張某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簡述其理由。

2、張某與劉某的關係是否構成重婚?為什麼?應如何處理?

3、對壬某要求與張某離婚及分割財產、撫養女兒的要求如何處理?

答:   l、王某和張某構成事實婚姻。因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髑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來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非法同後關係處理。本案中.王某和張某?

°結婚?±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其結婚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且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因此應按事實婚姻處理。

2、張某與劉某的關係構成重婚。因為張某與王某的關係已經構成事實婚姻,而其與劉某又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義。應追究張某的重婚罪,至於是否追究劉某的重婚罪,要看劉某是否知道張某與王某的夫妻關係,如知道則應追究其重婚罪。

反之,不追究。

3、法院應准予王某與張某離婚,同時應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財產,確定女兒的撫養人及撫養費。

四、張某(女)與林某於2023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雙方常為家務瑣事爭吵,為此,張某曾於2023年9月訴請離婚,後經慎重考慮撤回了起訴。同年12月31日,雙方就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簽訂了乙份協議,協議約定:如張某再次提出離婚,不管是真心離婚,還是以離婚相要挾,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告結束。

所有婚前婚後財產均歸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撫養,張某不得有任何異議。協議簽訂後,雙方的關係並無改善,張某因林某毆打她,於2023年11月再次訴請離婚。訴訟過程中,張某以上述協議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並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為由,要求撫養婚生女並按法律規定分割財產。

林某雖表示同意離婚,但堅持按照協議的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及婚生女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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