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婚姻法

2022-10-29 16:42:02 字數 2429 閱讀 7148

解讀《婚姻法》解釋:關於房子票子孩子的幾個關鍵詞

稿件**:據人民網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法院網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子、票子、孩子等,裡面都有所涉及。

關鍵詞:房子

■新規擴大了個人財產範圍,可別再想當然認為都是共同財產了。

■婚後買房,記得兩人共同登記。

〔新規〕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解讀〕作為處理婚姻財產分割的資深專家、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羅律師向記者介紹,他通讀高院最新出的《解釋三》,感覺這點最具「顛覆性」。「《婚姻法》明確規定,處理家庭重大財產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意見,基本上,多數家庭最重大的財產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賣,老公偷偷賣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銷交易的,我自己就**過多起這樣的官司。」「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改,我的理解是,這一規定與《物權法》衝突了。

」羅律師說,現在不需要配偶到場的說法,跟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不動產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基本一致,跟《物權法》誰登記誰賣房以及善意取得條文也是一致的,即保護善意購買第三人的權利。「很多人肯定要問,那配偶的權利怎麼保護,新規說了,追討啊,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不過,他也認為,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

既然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房產證兩個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議以前沒名字的,都早點去加個名字!當然,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解讀〕舉例說明,假設女方婚前貸款買了個價值7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2成即14萬,貸款56萬,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30萬,還剩26萬銀行貸款沒有還清。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按照新規,首付14萬系女方個人財產,26萬未償還貸款則為女方個人債務,共同還貸的30萬就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最後,女方能分到房子,26萬的債務由她個人繼續償還,男方則能分到15萬,以及女方視房子市場****而協商給予的一定補貼。

」羅律師說,其實,如今打離婚官司做財產分割時多數已採取這樣的操作方式,只不過,以前沒有法律條文可參照,《解釋三》相當於明確了這點。

〔新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讀〕「我記得《解釋二》出台過規定,為結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購置的房產,除有特別約定外,可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現在《解釋三》,等於進一步明確了,結婚後由父母出錢買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財產的問題。」羅律師說,這點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較大的變化,「以前是說,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產,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以後,個人財產的範圍有了明顯擴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麼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產。

」他直言,這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實際操作上不利於有效約束社會家庭穩定。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經濟顧慮,值得商榷。」

關鍵詞:票子

■單方舉的債,除非能證明,否則勿需共同償還。

〔新規〕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解讀〕「我正好**著這樣乙個案子,張三是一位很本分的良家婦女,李四卻有著種種劣習。現在兩人鬧離婚,張三發現,李四竟然惡意借過200萬的巨債。按照以前的法律,哪怕知道這筆錢只是李四惡意舉債,估計多半也得兩人一起償還。

新規卻很人性化地提出,李四必須拿出證明,這200萬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所用,否則,張三就根本不必理會。」羅律師告訴記者,事實上,李四僅能提供一筆三萬塊錢的還貸紀錄,這意味著,新規實施後,200萬,扣除3萬,剩餘的債,還得李四一人扛。

關鍵詞:孩子

■女性中止妊娠,將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權。

〔新規〕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解讀〕「生育權」曾引起很大的爭議,現有的《婚姻法》,並沒有單獨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或說明。「這條新規定同樣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這在以前,這種情況法院是不會同意離婚的,但實際案例中,法院雖然判定不准離婚,很多不孕妻子卻極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為怕丟工作、或者怕影響身材而不肯懷孕,或者有的悄悄流產,新規等於給了個說法,即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羅律師分析,這條規定應該是和計畫生育法接軌,旨在保護婦女權益。

(據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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