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讀《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三

2022-10-18 03:00:22 字數 4911 閱讀 3124

[劍紅解讀]

本條明確了一方堅決不做親子鑑定的後果。

(1)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一方,須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

(2)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且拒絕做親子鑑定。

(3)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鑑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劍紅解讀]

本條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時的救濟方式:即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父母雙方或一方支付撫養費。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劍紅解讀]

本條明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即: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以上的情形必須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分割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劍紅解讀]

本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孳息和自然增值一般指存款的利息、不動產的增值等。

現行的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智財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23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劍紅解讀]

本條明確了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贈與的撤銷。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例外情形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房產的權利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即變更登記前,房產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3)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法院查明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應予以支援。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劍紅解讀]

本條明確了婚後由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處理原則。

(1)婚後由一方或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屬於一方或雙方父母對子女的贈予。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具體要先看有無約定,如無約定則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對不動產按份共有。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劍紅解讀]

本條明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權利的保護措施。

(1)有監護資格的人變更監護關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時,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監護關係。

(2)變更後的監護人可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劍紅解讀]

本條明確了侵犯生育權的損害賠償及是否生育發生糾紛時的處理。《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17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生育的權利。本條解釋則站在女方的立場上規定,女方有權擅自中止妊娠不生育,而男方則有權提出離婚。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劍紅解讀]

本條明確了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處理原則。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原則,即產權登記人為不動產所有人,有出資但未登記一方對登記方則享有債權請求權。因此,本條解釋根據婚姻關係的特殊性作了如下處理:

(1)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劍紅解讀]

本條解釋明確了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時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保障。這一條的規定是《物權法》106條規定不動產的善意取得的體現。即:

(1)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2)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應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劍紅解讀]

本條解釋明確了對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且產權登記為父母名下的房屋處理。房屋屬於不動產,而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夫妻以共同財產出資購買而未登記雙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屋,只對該房享有債權。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劍紅解讀]

本條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養老保險金如何處理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了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條件。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劍紅解讀]

本條解釋明確了以協議離婚而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的生效條件。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附條件的協議,其目的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條件而對財產如何分割作出的約定,而一旦協議離婚條件不成,其目的無法實現,而對財產分割的約定就不生效。這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劍紅解讀]

本條解釋明確了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離婚時尚未實際分割的處理。遺產未實際分割,即財產還沒有確定歸屬,這時候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無法確定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實際分割遺產後,才能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劍紅解讀]

本條解釋明確了夫妻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因此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按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劍紅解讀]

本條解釋明確了夫妻雙方均有過錯而不能請求損害賠償。這些過錯有四種: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體現了民法過錯相抵的原則。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劍紅解讀]

本條明確了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可以請求分割。但是,這一條並沒有明確訴訟時效問題。一種觀點認為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兩年;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共同屬於物權,而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劍紅解讀]

本條是關於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即同一法律規定有衝突的,以新法為準。

作者單位:廣東漢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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