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章程參考

2022-10-18 03:00:16 字數 3276 閱讀 7698

第一章總則

[ fr: ] 第一條本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名稱「*****業主委員會」。

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委員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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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 ]第二條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街道辦事處)的共同監督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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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 ]第三條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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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 ] 第四條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 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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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 ]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 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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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業主代表、開發建設單位組成籌委會,籌委會組織業主推薦本會候選人員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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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推選產生。 [ fr: ]

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1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不是委員或業主。 [ fr: ] 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兼職。 [ fr: ]

[ fr: ]第七條本會權利: [ fr: ]

1、組織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組織修訂《業主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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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物業服務公司議定物業服務費、物業維修資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協商制訂物業年度管理計畫;審議物業年度費用概預算及決算報告;

3、提出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督促專項維修資金繳交責任人按照規定繳交專項維修資金,組織業主討論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 fr: ]

4、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為業主大會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經業主大會決定和授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 fr: ] [ fr: ]

5、檢查、監督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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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違反《業主管理規約》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業主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7、保管業主建築物區域共有物權產權證、業主資格登記資料、共有物業圖紙、合格證、維修記錄等全部資料。

8、 [ fr: ] 10110辦理社團登記及業主公共物權方面的訴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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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會義務: [ fr: ]

1、籌備業主大會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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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貫徹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執行**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 [ fr: ] 444、4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管理規約,按時繳交物業服務費用;

6、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7、負責業主資格登記和變更;

8、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6第九條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採取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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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 fr: ]

1、本會主任。 [ fr: ]

2、本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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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會執行秘書。 [ fr: ]

4、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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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 [ fr: ] 第三章會議 [ fr: ]

[ fr: ] 第十一條本會每(季/半年/年)組織召開一次定期會議,有1/3以上委員提議或者主任認為必要時,組織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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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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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並將bing bian並並會議通知、議事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人參加。

[ fr: ] 第十四條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服務公司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 fr:

]當本物業有1 / 3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於本會委員1 / 3以上人數的承租人為聘請委員,並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 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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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會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作出決定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六條 [ fr: ]88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的公共利益。 [ fr: ]

第十七條本會委員應當對本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侵害業主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失的,參加決議的委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表決中對決議有異議並記載在會議記錄中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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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會執行秘書會應當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後存檔。

第四章委員 [ 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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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3-5人單數,最多不超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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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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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本會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 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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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必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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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不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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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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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 fr: ]

4、有違法犯罪行為已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 [ fr: ]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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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半個月內將其管理、儲存的本會檔案、資料、帳簿以及屬於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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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 物業管理條例 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 及時了解業主 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 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 業主大會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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