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2021-03-04 03:07:26 字數 1314 閱讀 5605

業主委員會成立及議事必須遵循的規則

一、國物權法規定下列事項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業主大會召開程式

(1)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應當將召開會議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小區內業主公告。物業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所在街道辦事處、社群居委會、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

(2)徵詢意見。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發放徵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徵詢物業小區內業主意見。業主自己或者委託**人填寫徵詢意見表或選票,並簽名有效。

(3)**統計意見。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可通過設立投票箱、上門或寄**信等形式**物業小區內業主意見,進行綜合意見或統計票數,進行表決,邀請所在地街道、居委會指導、監督,或請公證處公證。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發放和**徵詢意見表和選票可分步驟進行。

(4) 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作書面記錄並存檔。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必須在公告欄通報業主大會議事決定的時間,通報徵詢意見和選票結果,接受物業小區內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或召集人將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自會議結束後 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小區內公告,並將有關材料送所在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三、投票規則

(1)產權制。業主自取得物業產權時自然取得投票權。

(2)登記制。業主通過登記才能行使投票權。

業主應主動在指定地點領取投票**,沒有領取投票**,業主委員會應派人逐戶派送,送達物業使用人的,視為送達業主本人。投票人必須在投票上填寫業主擁有物業面積或所代表業主投票權並簽名(蓋章)。

四、 議事方式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年召開1次定期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同時告知所在區、縣級市房管部門、街道、社群居委會。

(一)30%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二)20%以上業主提議;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業主委員會不按要求召開臨時會議的,30%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或20%以上業主可以按程式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 物業管理條例 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 及時了解業主 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 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 業主大會賦予的...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一 國物權法規定下列事項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 1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 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 改建 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 有關共有和共同...

業主委員會職責解析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是業主委員會的法定職責,一俟條件成立,業主委員會必須作為,任何懈怠 擱置都有可能導致業主委員會不作為。對於業主委員會在該項職責上的不作為,業主原始的救濟手段是質疑直至 此項職責一經確立即具有相對排他性,如果業主大會認為對於業主委員會在此項職責上的不作為需要更加便捷的救濟手段,針對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