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委員會章程

2021-03-04 09:37:57 字數 1964 閱讀 5723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更好的做好學校各項工作,提高廣大家長科學教育子女的水平,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緊密配合,構建學校、家庭、社會教育一體化的體系。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家長委員會是在校長室的領導下,學校德育處指導下的群眾性組織,是學生家長直接參與學校教育和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是學校教育有益的補充和發展,是學校爭取更多的社會力量辦好教育的主要途徑。

第二條:家長委員會的宗旨,是團結全校學生家長,密切學校與家庭的聯絡,充分發揮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參謀、監督作用,宣傳國家的有關教育政策法規,加強學校的管理,把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提高家長教育子女的水平,促進學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條:家長委員會的作用,是溝通學校和家庭、社會的聯絡,促進學校、家庭、社會教育一體化的形成;是指導家長認真擔負起教育子女的作用,幫助學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廣度,全面提高學生素質;是積極研討家庭教育的規律,總結家庭教育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是參與學校管理評價工作,為學校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發揮學校和社會之間的橋梁作用。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四條:家長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了解和關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規律,關心學校,能為學校工作出主意、提意見;

2、具有比較豐富的家庭教育經驗,並有較好的教育效果;

3、能為學校工作和改善辦學條件提供一定幫助;

4、具有某方面特長,能為學校開闢課外教育渠道提供幫助。

第五條:家長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必須能代表各個層面的家長,由學校或班主任推薦候選人,原則上每個班級一名,經學校行政會議研究,徵求個人意見後確定。

第六條:家長委員會委員因為工作變更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留任,可以申請變更或退出,其名額應及時增補。

第七條:家長委員會委員隨其子女畢業、離校而自然終止。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各一名,委員若干名,由學校提出建議名單交委員會討論通過,或者由委員分組推薦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家長委員會每一年為一屆。每學年開學後,根據實際情況增補新的家長委員會委員。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權利

1、家長委員會在不干擾正常教學秩序情況下,可由學校安排進教室聽課(事先須與教務處聯絡,落實具體時間),或邀請部分家長代表到校聽課,與學校共同研究教育教學工作;

2、有向學校諮詢,了解學校政務公開的有關教育、教學等方面的規定、政策的權利;與學校商量後,有巡視學校,知曉、參與學校各種重大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

3、有權對學校教育教學及各項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4、有權將學生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向學校反映,或以提案的形式向家長委員會大會提出。

第十一條:義務

1、傾聽家長對學校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並及時向學校反饋,促進學校改進工作;

2、聯絡家長,採用多種形式,運用社會力量,幫助學校改善辦學條件;

3、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絡,可利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學校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3、關心愛護學生,對學生的行為規範作正確的引導,密切配合學校有關部門、班主任協助家長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4、在家、校聯絡上,積極起到雙向互動紐帶作用:對家長的意見可及時向學校反饋,部分家長對學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沒能理解時,有義務主動配合學校做解釋、說服工作;

5、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維護整體利益,完成本委員會交派的任務。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每一學年向家長委員會匯報一次工作,若涉及家長及學校之間的重大工作,也可臨時邀請家長委員會成員到校,由學校向其匯報工作。

第十三條:家長委員會協助學校每學年召開一至兩次全校或分年段家長大會,各班推選的委員可根據各班的工作情況,協助班主任不定期召開家長會。

第十四條:家長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校長或相關領導、教師作為特別代表可出席會議,接受家長的諮詢並陳述自己的意見。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自2023年2月22日家長委員會表決通過生效,在實踐中如發現有不妥之處,由家長委員會修改補充。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家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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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每一年為一屆。每學年開學後,根據實際情況增補新的家長委員會委員。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權利 1 家長委員會在不干擾正常教學秩序情況下,可由學校安排進教室聽課 事先須與教務處聯絡,落實具體時間 或邀請部分家長代表到校聽課,與學校共同研究教育教學工作 2 有向學校諮詢,了解學校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