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家長委員會章程

2021-03-04 03:07:26 字數 2462 閱讀 83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密切家庭和學校的溝通協作,體現家長充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構建和完善學校、家庭和社會有機結合的教育體系,特設立學校家長委員會,並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家長委員會設定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全稱為:****家長委員會。

第三條家長委員會是由本校學生家長代表組成,代表全體家長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支援和監督學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學校聯絡廣大學生家長的橋梁和紐帶。

第四條家長委員會宗旨是:堅持家校溝通與合作,讓家長充分參與學校管理,有效體現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知情權、評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體系,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深入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校家長委員會設立家長代表大會。新生入學後3週內,召開第一次全班家長會議,由班主任協助家長推選出本班家長代表。

第六條家長委員會由14人組成(每班1人),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每級部一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委員的分工由家長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七條家長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般為三年,每學年新學期開學後第1個月內進行改選,可連選連任。學生畢業、轉學等離校的學生家長,其家長委員會委員身份自動取消;主任委員子女在其任期內離校時,需提前兩周提出辭呈,由委員會推選一名副主任委員代任,主持常務工作。

第八條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會成員應熱心學校教育、有較強組織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三章職責

第九條學校家長委員會職責:

一、定期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聽取學校關於發展規劃、辦學目標、教育教學工作計畫等方面的情況介紹,就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為學校的發展獻計獻策。

二、建立家長委員會和學校定期溝通協調的議事制度,就學生家長、學生、社會等反映的有關問題及時與學校進行溝通協商。

三、為學校發展創設有利環境。各級家長委員會要發揮全體家長的優勢和特長,與學校緊密協作,在依法治校、學校管理、改善辦學條件、校園文化建設、學校周邊環境治理、開展校外教育實踐等方面,積極為學校和學生辦實事、辦好事,切實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為學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幫助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積極向家長和社會宣傳解釋學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協助學校、班級開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長思想工作,動員所有家長,積極學習教育知識;動員和組織家長參加家長學校的課程學習和培訓,增進家長對學校、班級工作的理解和支援,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調一致。

五、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校務、教務等會議,與學校一起組織家長聽課、家長接待日,參與對學生和教師的評價,幫助學校改進和完善教育教學工作。

六、尊重教師勞動,在精神上關心、鼓勵、支援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大力宣傳教師教書育人的先進事蹟,宣傳學生家長尊師重教典型事例,宣傳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先進班集體。

七、促進社會教育,支援和幫助學生的校外實踐活動,為學校和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的權利:

一、獲知學校的發展規劃、辦學目標和工作計畫的權利。

二、有權對學校的教育發展、教育教學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三、有權作為其他家長的代言人,對學校工作及教職員工給予監督和評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的義務:

一、有收集其他家長意見和建議,促進家校之間相互了解和交流,並向學校反饋的義務;

二、有義務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活動,主動支援學校的建設和事業發展。

三、有幫助其他家長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義務。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每學期初學校家長委員會要緊密圍繞學校、級部和班級工作,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委員會的工作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落實;各部研究落實各級部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

第十五條學校家長委員會原則上每學年1屆。家長會每學年舉行1次,於每學年開學後期中後召開。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就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會議的家長應達到總人數的90%。

在學校協助下,由家長代表大會推選出家長委員會,選出主任和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選。

第十三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列席。

第十五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結束前要對本學期開展的工作和效果進行總結。每學年配合學校開展評選優秀家長的表彰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家長委員會為辦理日常業務需要工作人員,由委員會主任提名經家長委員會表決通過後聘任。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家長委員會應加強指導和管理。家長委員會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視其情節輕重,責令糾正。

第十八條學校家長委員會辦公活動地點設在學校中麓樓三樓。為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絡,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聯絡處,設在學校政教處,為家長委員會提供必要的服務,由學校主管德育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家長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經家長代表大會討論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學校家長委員會負責解釋。

學校家長委員會章程

第十一條幫助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積極向家長和社會宣傳解釋學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協助學校開展家庭教育工作 做好家長思想工作,動員所有家長,積極學習教育知識 動員和組織家長參與學校活動和家長培訓,增進家長對學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援,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調一致。第十二條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校務 教務等會議...

家長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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