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中不動產歸屬權的問題

2023-01-17 11:06:02 字數 869 閱讀 6369

摘要:2023年8月開始施行的《解釋三》由於涉及到夫妻財產在離婚時的分配問題,成為社會的熱議焦點。本文僅從《解釋三》中不動產歸屬權分配方面入手略作**,對部分人爭議的焦點問題予以釐清。

關鍵詞:《解釋三》;房產;財產分割;公平

中圖分類號:df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8-0082-01

一、《〈婚姻法〉解釋三》中關於不動產歸屬權問題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該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該不動產由夫妻雙方按份共有。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了實際判決中的具體操作辦法,即對於婚前一方貸款購買、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離婚時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並由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減少那些為牟取房產利益而動機不純的閃結、閃離等閃婚現象的發生。

婚姻法解釋三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 五 項的規定處理。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六條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

婚姻法》解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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