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中協議離婚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2022-09-04 00:30:05 字數 859 閱讀 2219

【摘要】當今社會協議離婚已成為我國公民解除婚姻關係最為快捷便利的方式,它既緩解了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同時也避免了訴訟的繁瑣,所以協議離婚無疑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協議離婚具體內容規定的過於籠統,協議離婚制度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僵化,使得許多具體的問題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平原則,本文將結合婚姻法等相關法律,剖析協議離婚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其產生的根源,並提出具體的對策分析。

【關鍵詞】協議離婚;審查制;對策

一、協議離婚的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民眾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不斷提公升,對於婚姻家庭的觀念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婚姻家庭的傳統價值觀念面臨著空前的挑戰,「閃婚」、「閃離」,假結婚,重婚等新老問題侵蝕著我國的婚姻家庭關係。離婚問題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有其社會根源和歷史根源。從根本上說,婚姻關係的矛盾是社會矛盾的反映,婚姻糾紛的性質、內容也必然為社會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形態所決定。

在我國婚姻法中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但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通過婚姻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協議離婚制度和私法自治的精神高度吻合,保障了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由,有利於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獨特的制度價值。現實生活中,離婚中的雙方當事人為了省時、省錢、省力,多數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

二、協議離婚中存在的問題

(一)協議離婚執行力弱

2.要求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同時要這種意思表示是建議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3.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

對我國《婚姻法》協議離婚問題的分析

關鍵詞 協議離婚 離婚 子女 財產 一 協議離婚概述 我國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由於婚姻關係當事人對離婚所持的態度不同,在處理程式上也不大相同。協議離婚也叫 雙方自願離婚 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婚姻登記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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