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

2022-12-26 20:54:02 字數 2243 閱讀 9955

案例[一] 王林經濟補償金案件

1、 案情簡介:

王林2023年7月份到a公司的分公司工作,2023年4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該合同到期後,雙方續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7日a公司的分公司辦理了工商登出手續,包括王林在內的員工均由b公司接收。2023年4月1日,b公司與王林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王林從事管理工作並實行綜合工時制。

2023年12月30日,b公司通知王林次日到其子公司報到,與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理貨員工作,b公司與王林解除了勞動合同。王林對此有異議,未按時報到,向仲裁委提起申訴,1、要求b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元及50%額外補償金1萬;2、要求b公司支付2023年12月份工資3158.5元及25%補償金800元;3、要求b公司承擔申訴費用。

2、 庭審情況:

(1) 針對王林第一項請求,王林在庭審中主張b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應從事管理工作,但是b公司2023年12月安排其去b公司的子公司從事的是理貨員,不是管理工作,認為b公司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b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額外補償金。b公司認為理貨員屬於管理工作,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b公司對王林的工作安排屬於公司內部調動,b公司與王林解除勞動合同後,b公司的子公司與王林簽訂勞動合同,因此b公司不應支付王林經濟補償金及額外補償金。

而且,b公司與王林是在2023年4月1日建立勞動關係的,在此之前,王林是與a公司的分公司存在勞動關係,a、b兩個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b公司無義務承繼王林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而且a公司仍存續,王林應向a公司主張在其分公司工作期間的相關權利,因此王林的工作年限應從2023年4月1日開始計算,不能從2023年7月起算工作年限。

(2) 針對王林第二項請求,王林稱b公司未支付其2023年12月份工資,要求b公司支付工資並支付額外補償。b公司主張因王林未按公司規定到子公司報到,因此暫緩支付其2023年12月份工資,不同意支付額外補償。

3、 案件結果:

(1) 針對第一項請求,仲裁委裁決b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因a、b兩個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因此工作年限從2023年4月1日開始計算。仲裁裁決後,王林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追加a公司為第二被告,在庭審中,a公司提交了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關於a公司的分公司整體轉讓協議影印件,證明b公司承接了原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原件,但a公司未能提供,因此b公司不認可a公司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並且整體轉讓協議並未明確寫明b公司承接原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因此不同意自2023年7月開始計算王林的工作年限。法院判決認為b公司承接了原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因此王林的勞動關係是連續的,王林的工作年限應自2023年7月開始算起,據此計算經濟補償金的總額。一審判決後,b公司提起上訴,在二審中,a公司提交了a公司分公司的整體轉讓協議原件,二審法院駁回b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2) 針對第二項申訴請求,仲裁委裁決b公司支付王林2023年12月份工資,王林和b公司均未提起訴訟。

案例[二]李斯解除勞動關係案件

1、 案情簡介:

李斯與a公司於2023年1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3日,李斯在南京執行公司資產交割工作。2023年1月31日,a公司認為李斯在南京出差期間,從事有損公司利益及聲譽的行為,依據公司員工紀律管理規定,與李斯解除勞動關係。

李斯不服a公司決定,認為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向仲裁委提起申訴。要求a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00元,並要求a公司支付其2023年2月至4月期間未找到工作而造成的工資損失18000元。

2、 庭審情況:

a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證人證言、李斯本人的陳述,證明李斯從事了不良行為,並提交了網路上關於李斯行為的帖子,證明李斯的行為已損害了公司的聲譽,提交了a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報,證明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程式合法。李斯對其本人陳述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a公司的主張,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網路上的帖子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a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報,李斯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程式不合法,應書面送達,因此a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另外,因a公司與李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李斯2023年2月至4月無工作收入,因此要求a公司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3、 案件結果:

仲裁委裁決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李斯補償金12000元,駁回其他請求。仲裁裁決後,李斯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程式不合法,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李斯支付補償金並支付2023年2月至4月的工資。

一審法院判決後,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中a公司支付李斯2023年2月至4月期間的工資,改判a公司只支付李斯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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