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諮詢

2021-04-03 02:31:59 字數 2571 閱讀 9127

1、《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那麼,對「上下班途中」應如何理解呢?

這個概念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時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另外,還有這樣兩層含義:從時間上看,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應發生在上下班時往返於住址與單位之間的這段時間內;從道路上看,該事故應發生在職工上下班時往返於住址與單位所可能經過的路徑。

職工的上下班行為與其時間、路線和目的地之間聯絡緊密,舍其一上下班行為即不能成立。舉例來說,如果職工上下班時間、路線、目的地不合理,出現了從單位到住址時間超長,或者所走路線南轅北轍,即可否定職工的行為不是上下班行為,一旦此時發生交通事故就無法認定為工傷。不過,對「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應綜合考慮天氣、道路通暢、行走路線、交通費用等因素,把握好時長、線路和目的地之間的「度」。

只有這個「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對職工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判斷。

關於這個「度」的把握,也有一些現成的經驗可遵循。譬如有的部門即主張,要從行程路線、上下班時間和行程耗時三方面理解「上下班途中」的概念。這裡的行程路線是指工作地點與住址間相對合理的路線,上下班時間應嚴格控制在正常工作或加班加點的起始範圍之內,行程耗時特指職工本人選擇的路線和交通工具從住址到單位或從單位到住址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2、職工違法或蓄意違章造成**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因此,目前凡是屬於一般過失性違章行為造成的工傷,只要不屬於特大責任事故,司機沒有酗酒或受到治安或刑事處罰的,按工傷無過錯原則,都應該認定工傷。...

負事故全部責任能否認定為工傷?

李某系某單位貨運駕駛員。2023年8月9日,在出車途中,因違章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李某所在單位及時將他送到醫院搶救,花去醫療費20多萬元。後經鑑定,李某為2級傷殘,李某要求單位給予補償。但單位認為,事故是由李某本人違章造成,且他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不同意承擔工傷補償責任。

李某於2023年6月13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受理認定過程中,勞動部門也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後經調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李某所在單位除支付醫療費用外,一次性補償其23萬元,此案了結。

評析:這是一起司機違章駕駛致殘後,因負事故全部責任而引起的工傷爭議案件。關於這方面的內容,經歷了幾個階段: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1996]28號)第7條規定: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9條則規定:

職工違法或蓄意違章造成**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因此,目前凡是屬於一般過失性違章行為造成的工傷,只要不屬於特大責任事故,司機沒有酗酒或受到治安或刑事處罰的,按工傷無過錯原則,都應該認定工傷。

本案中,儘管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處罰,也未構成交通事故肇事罪,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3、陳師傅說,他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沒有為他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他在搬運站幹了近兩年,工資按月結算,搬運站有15個像他這樣的搬運工。他只知道搬運站老闆的名字,但搬運站有沒有辦理工商登記,具體名稱叫什麼,他一概不知。...

未簽勞動合同工作受傷是工傷嗎

市區陳師傅在一家搬運站上班。11月30日上午幹活時,他的左手中指和無名指不慎被軋傷,雖經手術**,但醫生說無名指有可能喪失功能。陳師傅住院10多天,花去10000多元醫療費,老闆墊付了8000元錢。

由於無力繼續**,陳師傅只得提前出院。陳師傅的打工收入是家裡的主要經濟**,陳師傅受傷無法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近日,陳師傅在市民援助中心本報網上投訴系統上發帖詢問,上班時受傷,可否認定為工傷?可否申請工傷賠償?

28日,記者找到陳師傅。陳師傅的左手纏著繃帶,露出的手指腫得十分厲害。

陳師傅說,他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沒有為他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他在搬運站幹了近兩年,工資按月結算,搬運站有15個像他這樣的搬運工。他只知道搬運站老闆的名字,但搬運站有沒有辦理工商登記,具體名稱叫什麼,他一概不知。

為了拿到後續醫療費用和相應補償,陳師傅妻子多次找搬運站老闆。老闆說等陳師傅傷好了再說,還說,陳師傅自己不小心受了傷,也要負相應責任。

擔心記者介入後老闆拒絕賠償,陳師傅未透露這家搬運站的位址和老闆的聯絡**,並一再央求記者不要去找老闆。

陳師傅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記者就此諮詢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法規處。一名李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只有確定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才能申請工傷賠償。

用人單位必須是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的合法用工主體。如果這家搬運站沒有辦營業執照,與陳師傅只是存在僱傭關係,陳師傅可向法院起訴,就人身損害申請民事賠償。

這名工作人員介紹,如果陳師傅有書面勞動合同,維權進度會快一些。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上班時間發生意外傷害,也應認定為工傷。如果搬運站具備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陳師傅可請工友們證明事實勞動關係、他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的,這樣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此,勞動者要注意保留工卡、工資條、求職登記表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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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資 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 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 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 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 月工資收入 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 月工資收入 月計薪天數 8小時 月計薪天數 365天 104天 12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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