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知識

2021-03-03 23:55:35 字數 1456 閱讀 5587

一.試用期: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2、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使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病假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原係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三.產假

1、《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

2、產假時間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3、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距預產期2週時休產假以避免早產;產後假75天,係指生育後的75天休假;

4、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才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5、特殊原因產假增加天數:①難產增加產假15天;②多胞胎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③晚育增加30天;④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6、產假、護理假市委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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