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筆記

2023-02-12 04:42:03 字數 4599 閱讀 5804

自考「勞動法」筆記(1~8)

2007-2-25 【大中小】

1、勞動法在廣義上,是指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4.7.5通過,自1995.1.1日起施行。

2、我國勞動法的調整物件是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關係,包括:⑴ 管理勞動力方面的關係;⑵ 社會保險方面的關係;⑶ 處理勞動爭議所發生的某些關係;⑷ 工會組織與單位行政之間的關係;⑸ 有關國家機關對執行勞動法進行監督檢查而發生的關係。

3、勞動法對人的適用範圍,是基於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勞動法律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4、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⑴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⑵ 勞動者有享受\職業技術培訓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⑶ 勞動者享有\按勞分配和社會保險的權利的原則;⑷ 勞動者享有\休息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的原則;⑸ 勞動者有\組織工會和民主參與權利的原則;⑹ 在勞動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⑺ 提請處理勞動爭議的權利的原則。

5、我國勞動法的作用:⑴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動勞動者積極性;⑵ 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生產力的發展;⑶ 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

6、勞動法的體系是勞動法律規範的邏輯排列,勞動法學的體系則是以勞動法為基礎而進行科學分析和理論概括地排列,其內容不侷限於勞動法。

7、我國職業培訓制度包括二大類:一類是就業前的職業培訓,它又可以分為初次就業前的培訓和再就業**業)前的培訓兩種;另一類是在職職業培訓。

8、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賴以存在的基礎是雇傭勞動,雇傭勞動關係的一方是擁有生產資料的資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勞動者。

9、2023年英國議會通過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是第乙個限制工作日長度的法律,一般認為這是資產階級工廠立法的開端。

10、國際勞動立法思想發源於19世紀上半葉。世界上最早的國際勞工公約,是《關於禁止工廠女工夜間工作的公約》和《關於禁止火柴製造中使用白(黃)磷的公約》。

11、國際勞動立法的重要依據是《國際勞動憲章》。

12、2023年6月國際勞工組織正式宣告成立,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創始會員國。10月在華盛頓召開了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

13、2023年在美國費城召開第二十六屆勞工大會,通過著名的《費城宣言》及其十項原則。同年,中國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常任理事國。

14、國際勞工組織不同於其他國際組織的特點之一,是組織上的三方原則,即在國際勞工各種組織和會議上,各國代表團必須由**、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組成,參加討論,進行表決。

15、國際勞工組織的組織機構主要有國際勞工大會(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執行機構)和國際勞工局 (常設秘書處)。

16、國際勞動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

17、2023年我國代表團第一次出席在日內瓦召開的第69屆國際勞工大會,正式恢復在該組織的活動。

18、按照勞動者人數劃分,勞動法律關係可分為個人勞動法律關係、集體勞動法律關係。按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劃分,還可分為本單位勞動法律關係、兼職單位勞動法律關係。

19、任何一種勞動法律關係,都是由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勞動法律關係內容和勞動法律關係客體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的。

20、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⑴勞動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⑵勞動行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

21、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公民在年滿16周歲時同時產生的,晚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早於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2、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主體,也沒有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主體。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也是另一方的權利。

23、勞動法律關係客體具有單一性的特點,只能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行為,可分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活動的行為。

24、勞動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分為:

⑴行為,是指以行為人(包括單位)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可以分為:

①勞動法律行為是指勞動者、用人單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後果的行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②勞動行政管理行為是指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行使勞動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

③勞動仲裁行為是指勞動仲裁機構依法仲裁勞動案件的行為。包括勞動爭議調解行為、勞動爭議仲裁行為。

④勞動司法行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勞動案件的行為。包括一審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調解行為和勞動爭議判決行為。

⑵事件,是指不以行為人(包括單位)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主要包括

①自然現象(如自然災害)

②勞動能力暫時或者永久喪失。

25、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和勞動合同約定,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形成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只能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為。

26、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變更其原來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

變更勞動法律關係的勞動法律事實可以是: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和事件 .

27、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勞動法律關係的勞動法律事實可以是: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和事件。

28、勞動者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即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以及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9、用人單位是指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

30、勞動就業方針:2023年實行「三結合」就業方針:即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

當前時期的勞動就業方針是: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

31、用人單位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32、國家規定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等使用童工;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發個體營業執照 .

33、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履行國家規定的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製企業管理,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職工大會也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35、職業介紹機構即職業介紹所,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職業介紹工作的專門機構。① 境內職業介紹機構,屬於非營利性的,須所在地縣、區以上勞動部門批准,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屬於營利性的,還要到當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

)②境外職業介紹機構(勞動部審核批准,頒發境外就業服務許可證。)

36、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勞動力資源配置起著基礎性作用,通過勞動力市場就業是國家組織勞動就業的基本形式。

37、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式,應按照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式法則進行,即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基本階段。勞動合同的要約通常由用人單位發出。

38、勞動合同的種類:

⑴按照勞動者是否在編,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

⑵按照招工物件不同,分為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

⑶按照用人方式不同: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調合同

⑷按照勞動者人數:個人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

⑸按照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9、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

40、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之內、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41、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勞動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具體表現為合同條款。

⑴法定內容: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②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③勞動待遇(工資、保險、福利)

⑵商定內容:①必要內容(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工作期限);②補充內容(是否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是否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否提供居住條件等)。

42、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43、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關係:

⑴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勞動合同成立,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勞動關係;

⑵勞動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勞動合同一定生效。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雙方產生約束力。

⑶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生效時間始於合同簽訂之日。勞動合同訂立後,需要鑑證或公證的,其生效時間始於鑑證或公證之日。

44、無效勞動合同:

⑴按照合同內容來劃分:《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①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②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⑵按照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

①全部無效。勞動合同當事人和基本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規定。

②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無效,但不影響基本內容 .

⑶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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