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講座心得

2021-08-29 01:52:22 字數 3841 閱讀 8956

一、《勞動合同法》不等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也就是大家所說的新勞動法,但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並不等同於《勞動法》,前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後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立法層次上,同為法律,在企業和勞動者中容易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稱為勞動法,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稱為新勞動法。

二、適用物件: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解: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醫院,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也適用於本法。

三、公司規章制度必須公示,必須合法,經過職工代表或工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詳細參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解:a、本條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提出意見和方案,平等協商下企業的規章制度才有效。這對企業來說又是一大難題,失去了主動權,和以前有著本質的區別,那聰明的hr們應該怎樣才能為企業規避風險呢?

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點做到:第

一、做任何事情要做到證據化,要拿得出證據,證明這個事情確實是這樣的。第

二、在制定規章制度時,程式一定要規範,且一定要有事實證明;比如:職式代表大會通過時,參會人員必須簽到,會前一定要做好宣傳,讓所有的員工都知道這件事。第

三、企業規章制度,不是有了就行,要完善、公平、合法、合理,這裡強調一下,一定要合理。第

四、你所在的公司如果規章制度還不夠完善的,要加油了,還有四個月的時間讓你去完善,四個月以後,你的工作壓力肯定會增大很多。

b、公示:要把這個詞和公告區分開來,所說的公示一定要做到全員都知道,不是往通告欄張貼出去就可以了;特別是規章制度這一塊,乙個建全的規章制度少說五六十頁多則上百頁,通告欄不可能貼得下。建議可以做個員工手冊、在內部網路公示,或者組織員工學習;強調一下,員工參加學習一定要簽到確認,做到事實證據化,預防以後他來一句我不知道這事,到時候你說不清楚的。

培訓完後,一定要注意,簽定乙個「知曉並同意本規章制度」的檔案。這樣做下來,應該是比較完善的了。

四、勞動合同期限: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發生了改變,且用人單位違法責任加重。詳細參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

解:1、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在乙個月之內簽定,給了企業足夠的時間;如果乙個月之內不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企業這種違法責任就非常之重了;第八十二條對這一項的法律責任解釋得很清楚,換句通俗的話說,如果乙個員工在你公司工作了十二個月你沒有跟他簽定勞動合同,假設員工申請仲裁,公司將要賠償十乙個月的二倍工資;如果他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未簽合同,就視為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你沒有和員工簽合同,員工申請仲裁,公司將要賠償員工自進廠之日起的二倍工資。這一條對於企業來說就非常厲害了,怎樣做好這一點,hr們要動動腦筋了。

也是新的勞動合同法中議論最多的一點。

2、在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範圍也發生了變化,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如果員工願意續簽合同,企業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沒得選擇的,這和以前又是乙個不一樣的地方;如果連續籤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續簽合同,就必須要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一來,員工就有了自己的「鐵飯碗」了。

五、勞動合同必備內容更加詳細,詳細請參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解:1、必須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這就要求企業,如果該員工工作地點發生變化(如搬廠),則必須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2、勞動報酬條款。這不同於以往只需約定月薪多少就可以,這裡所說的勞動報酬是包括基本工資和福利總額,換句話說就是要清晰地約定工資結構。3、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

必須在合同裡清楚約定社會保險,以往的勞動合同是沒有這一項的。4、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用人單位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六、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詳細可參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解:1、新《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企業不得無故延長員工試用期,防止試用期成「白用期」,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如確需延長試用期怎麼辦呢?

hr們在實際操作時可以在雙方同意平等協商的條件下,變更勞動合同。2、試用期的時間也更明確,可參見十九條。要強調的是: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勞動者的違約金方面作了詳細規定,請參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解:重點強調的是:競業限制企業必須在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保密工資,且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如員工違反就必須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培訓費用違約金和保密違約金這兩種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八、用人單位必須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詳細可參看《勞動合同法》第三章。

解:強調的是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各執乙份,變更也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是無效的。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事先告知的日期;可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參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四十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

解: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通知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值得一提的是,這裡在用人單位方是比較有利的,提前告知或補償乙個月工資兩者二選一即可。2、勞動者可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增加「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這些條款更大範圍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利益;3、用人單位方面: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關於這一項,一定要注意:a、必須在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超過1天都不能以這條為由解除合同;b、必須有事實證明,現在是要證據的時代,用人單位必須要有證據可以證明該員工確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十、勞動合同終止。請參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解釋:增加了一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指的是該員工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時,勞動合同即終止。

十一、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作了詳細規定,請參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就不多做解釋了。

十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對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解:本條規定說明如果員工在離職時要求提走檔案,用人單位必須同意;而且必須在十五天內辦理好檔案和社會保險移交。勞動合同文字必須儲存二年備查,以防引起勞動爭議時拿不出證據,hr們可要好好地整理下勞動合同了。

十三、裁減人員方面作了更詳細的規定:請參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解:降低裁員對勞動者的影響,明確了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還規定,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最後再說一點個人看法:《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後,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員工不願意簽合同,鑽法律空子。

這種情況下hr們要注意了,可以找這些員工或員工代表開會,記住一定要會議簽到,儲存好資料,並且要他們自願簽訂乙個協議,註明「自願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不簽訂合同」,讓員工本人簽字儲存,有了這些資料,即使申請仲裁,員工也會敗訴的。不過,這只是個人看法,僅供參考,如果大家有什麼好的意見和看法,可以在群裡交流。

本群群號:28378966。

整理:hr-joy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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