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法案例

2021-03-04 09:46:40 字數 4354 閱讀 8310

案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章第41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接到消費者陳某的起訴,狀告上海某一化妝品不合格,造成她臉部**嚴重損傷,要求該化妝品廠賠償她30000元損失。在法庭上,化妝品廠承認陳某使用的化妝品確為該廠生產,但該產品是正在研製過程中的實驗品,並沒有投入市場,不清楚陳某是從那裡得到該化妝品的。陳某向法庭陳述:

她使用的化妝品是其男朋友劉某送的,劉某是這家化妝品廠的產品檢驗員,並告訴她該化妝品下月將在市場上**。法庭傳訊了劉某,劉某向法庭證實:

一、他是該化妝品廠的產品質量檢驗員,產品是從成品車間偷來送給女朋友的。

二、該化妝品不是實驗品,是下月將在市場**的正式產品。劉某當庭出示了產品檢驗合格證書和該廠在下季度**該產品的廣告宣傳。法院立即委託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該化妝品進行技術檢驗。

檢驗結果為,該廠生產的化妝品不存在有對人體**損害的缺陷,是合格產品。法院又請**專家對受害人陳某進行**測試,**專家的結論是陳某**屬特殊的過敏性**,對某些化妝品的使用具有嚴重過敏性。法院再次**,經法庭辯論,法院判決化妝品廠不承擔賠償責任。

(2)點評

這是一起案情複雜,又經過兩次審判才終結的案件。如何理解化工廠對陳某使用該化妝品造成臉部**受損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呢?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的規定,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化妝品廠職工劉某承認陳某使用的化妝品是其從成品車間偷來的,所以不存在化妝品已出廠銷售的事實。受害人陳某雖使用了該廠合格產品造成**損害,但劉某的行為證明化妝品廠在這一侵權損害行為中具有免責條件,陳某的損害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應該由其男友劉某負責。

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化妝品廠仍然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陳某指控其使用的化妝品是不合格產品就意味著產品存有危害人身健康的缺陷,事實上化妝品也確實危害了陳某的臉部**。但法庭委託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該廠化妝品進行了檢驗。

結果證明該化妝品為合格產品,不存在缺陷。**專家對陳某**測試後得出的結論是:陳某**屬特殊過敏性**,所以法庭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該化妝品屬目前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產品,所以法院判決化妝品廠免除對受害者陳某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章第27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某機電裝置**公司與某電機廠簽訂了總經銷該廠某牌號新型電機的合同。該電機廠是軍工企業,生產技術力量雄厚,這種新電機是剛開發的產品,已通過了有關部門的鑑定。然而,當首批100臺電機送到機電裝置**公司的倉庫時,倉庫的保管員卻拒收。

為此,電機廠派員與**公司領導交涉。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電機廠遂以機電裝置**公司違約起訴至法院。

電機廠訴稱,這種電機經過部級鑑定,並領取了生產許可證。電機廠已經按照雙方的合同交了貨,**公司的拒收行為違反了合同,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收受貨物並依約支付貨款。**公司辯稱,爭執的焦點不在電機的質量,而在於電機上的銘牌。

該銘牌上打著「中國製造」字樣,卻未標明電機廠的廠名和廠址,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在廠方整改以前,**公司不能收貨並支付貨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調解,在調解中雙方達成了一致,於是,電機廠撤訴。此後,電機廠立即製造了符合標準的銘牌安裝在電機上。

銘牌換好後,**公司收貨並支付了貨款。

(2)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生產者的產品標識義務。

《產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通常採取合格證書、檢驗合格印章和檢驗工序編號印章、印鑑的方式。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只能使用於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上;未經檢驗的產品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名稱一般能反映出產品的用途、特點和所含主要成份等。

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是指產品生產企業的實際名稱及其主要住所的具體位址。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明產品的生產廠名、廠址,有利於消費者和使用者對生產者的監督,也能促使生產者依法承擔自己生產的產品的產品質量責任。

在本案中,生產者電機廠在其產品銘牌上只標明「中國製造」字樣,而沒有以中文標註的該廠廠名和廠址,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27條關於生產者產品標識義務的規定。這表明電機廠沒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構成了違約。對方當事人即**公司有權拒絕收貨並不支付價款,而且可以追究電機廠的違約責任。

案例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章第13條、第3章第26條,第5章第44、49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2023年12月,北京海淀區一位老人過70大壽時,兒孫們給他買了一條安徽省桐城某家電廠生產的電熱毯,送給老人祝壽。正巧當晚大雪紛飛,氣溫驟然降至零下。晚11時,大兒子為老人鋪好電熱毯,安頓老人安然入夢。

第二天,大兒子起床後聞到老人屋裡傳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眾人,撞開門,只見滿屋濃煙滾滾,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燒焦,屋內物品均化為灰燼。案發後,海淀區技術監督部門對電熱毯進行了質量監督檢驗。檢驗發現電熱毯有7項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屬劣質品。

老人的後輩多次找家電廠協商未果,一紙訴狀把家電廠告上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根據該檢驗結論,作出判決:責令桐城某家電廠和商場停止生產、銷售該類電熱毯、賠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等共計15萬多元:沒收違法生產、銷售該電熱毯的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點評

本案涉及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等問題。

《產品質量法》第13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

」第26條規定:「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的質量負責。」

電熱毯屬於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我國對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在本案中,桐城某家電廠生產的電熱毯有7項技術指標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違反了強制性產品標準,屬於有缺陷的劣質品。

《產品質量法》第44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須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法院作出讓家電廠和商場賠償損失的判決是正確的。

另外按照《產品質量法》第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幣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責令桐城某家電廠和商場停止生產、銷售該類電熱毯、沒收違法生產、銷售該電熱毯的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處罰的法律適用是正確的,但處罰顯得有點輕,應該吊銷電熱毯廠的營業執照。

案例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一章第二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2023年9月,某市技術監督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該市某土產品採購**站的50噸蜂蜜進行監督抽查。結果查明,該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銨,被認定為劣質品。2023年3月,市技術監督局發出2號處罰決定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土產品採購**站作出「沒收全部蜂蜜,直接責任者罰款2000元」的處罰。

行政相對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術監督局又發出6號處罰決定書,撤銷2號處罰決定書中對直接責任者進行罰款的決定,沒收全部蜂蜜的處罰仍予保留。相對人接到6號處罰決定書後,即向當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技術監督局撤銷6號處罰決定書,解除已扣壓10個多月的50噸蜂蜜,並要求市技術監督局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受理該案後,在案件審理期間產生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蜂蜜在產品分類中為農副產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藥用,又成為了藥品;進入到市場它就成為了商品,所以市技術監督局適用《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罰,並無不當。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根據gb7635——87《全國工農業產品(商品物資)分類與**》劃分標準,蜂蜜為農副產品,不是《產品質量法》所指的產品,當然也就不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因此市技術監督局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應支援土產品採購**站的請求,至於該蜂蜜含有硫酸銨的問題,技術監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規定進行處罰。

(2)點評

本案爭論的焦點是,蜂蜜是否屬於《產品質量法》所調整的產品範圍。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是對《產品質量法》適用範圍的認識模糊導致的。《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售銷的產品。」所謂「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經過工業加工、手工製作等生產方式獲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效能的物品。本法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指出,原礦、原煤、石油、天然氣等是未經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產品。

初級農產品,如家畜、林、牧、漁等產品,不適用本法規定。

蜂蜜在《全國工農業產品分類與**》劃分中,屬於初級農產品,所以它不在《產品質量法》的調整範圍。

法院最後採納了第二種意見。認為蜂蜜不是《產品質量法》所指的產品,本案不適用《產品質量法》,支援了土產品**站的請求,判決市技術監督局敗訴。事後,原被告均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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