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權威答案解析

2023-01-13 08:39:05 字數 5436 閱讀 6942

案例1: 自然人王某(系中國公民)於2023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a,從事餐飲經營,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又分別設立了六家分店,並招聘6名店長負責分店經營。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企業也未與店長就聘用事項簽訂書面合同。

半年後,王某出國,a企業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於李某管理經驗不足,企業經營每況愈下,甲分店店長擅自與其親戚合夥開了一家與a企業相同特色餐飲經營的企業,並任經理,主要業務精力轉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業主的租金,被起訴至法院,李某應訴時以丙分店店長是承包經營,其債務與a企業無關為由抗辯。後,王某出國,a企業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於李某管理經驗不足,企業經營每況愈下,甲分店店長擅自與其親戚合夥開了一家與a企業相同特色餐飲經營的企業,並任經理,主要業務精力轉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業主的租金,被起訴至法院,李某應訴時以丙分店店長是承包經營,其債務與a企業無關為由抗辯。2023年3月,李某未經清算便決定解散a企業,意欲逃避企業債務。

請問:1.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說明理由。

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應辦理登記手續?說明理由。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是否應當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1)可以。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可以個人資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2)應當。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簽訂書面合同。

(4)甲分店店長的行為違反了個人獨資企業法關於:「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的規定。

(5)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李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分店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店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同時投資人對受託人的職權限制不能對搞善意第三人。

(6)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未經清算解散企業不符合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2:2023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設立一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約定:

甲以現金人民幣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各合夥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夥企業成立後,為擴大經營,於2023年6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2023年8月,甲提出退夥。

鑑於當時合夥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夥結算手續。 2023年9月,丁入夥。

丁入夥後,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2023年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夥企業,並將合夥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末予清償。2023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後,銀行找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貸款,甲稱自己早已退夥,不負責清償債務。

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夥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 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還貸款義務。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2)合夥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3)在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正確答案: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付連帶清償責任。

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之間對債務承擔分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夥人,也應承擔合夥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丁對其入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的規定,合夥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丙、丁在合夥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以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於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在其內部是依合夥協議約定承擔按份責任的。據此,甲因已辦理退夥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債務關係,故不再承擔內部清償分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應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分額時,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分額的合夥人追償。

案例3某市甲、乙、丙三家國有企業經市**有關部門批准,共同出資組建某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以生產經營業務為主。甲企業用貨幣出資;乙企業用廠房、裝置等實物出資;丙企業以其商標權和專利權出資。

三方約定公司董事會由7人組成。

要求:根據《公司法》回答以下問題:

(1)該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哪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該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多少?

(3)各發起人的出資應如何確認和繳納?

(4)公司董事會應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組成?

正確答案:

(1)該有限責任公司係由市**批准發起成立的,因此其設立登記手續應在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2)該公司係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

(3)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其出資金額必須經過評估確認,乙企業和丙企業的出資應以其提供的實物補評估確認的金額認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本出資另有規定的除外,故丙企業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

各發起人出資繳納程式如下: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的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過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4)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因此,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除有甲、乙、丙企業的代表外,還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共同組成公司董事會。

案例4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

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體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餘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體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裝置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餘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餘的80萬元。

(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並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註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註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並說明理由。甲以計算機軟體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10萬元,未達到註冊資本的20%。

②貨幣出資總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在本題中,三**東的貨幣出資額為340萬元,超過了註冊資本的30%。

③甲以計算機軟體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本題中,甲以智財權(計算機軟體)出資符合規定。

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④甲、乙的出資期限符合規定,丙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本題中,丙的出資期限超過了2年。

(2)①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②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②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太平有限責任公司,擬訂的公司章程部分內容為:公司除每年召開1次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2以上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登記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問題,經全體股東協商後予以糾正。

案例5:2023年3月,太平公司依法設立,註冊資本為3600萬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800萬元,乙以現金出資1200萬元,丙、丁各以現金出資800萬元。公司成立後,由甲召集和主持了股東會首次會議,設立了董事會。

2023年5月,太平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實際價額僅為600萬元,為了使公司註冊資本達到3600萬元,公司董事會提出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其差額200萬元,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2023年6月,太平公司董事會制定了乙個增資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註冊資本增到5000萬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時,甲、乙、丙同意,丁不同意。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執行。

2023年1月,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被訴至法院,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要求太平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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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以下紅字和藍字均為書上原理。案例分析均為本人自己寫的,有錯誤的有補充的地方望提出一起討論,謝謝 1 案例介紹 王海 李平 俞穎三人於2008年9月15日書面訂立了乙份合夥協議。協議約定,三人共同出資10萬元開設一家綜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資4萬元,李平出資3萬元,俞穎出資3萬元 三人按出資比例分享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