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例一

2022-12-20 07:51:02 字數 2884 閱讀 2822

1.黃某和張某都是某進出口公司幹部,二人住同乙個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黃某去公司設在深圳的辦事處工作一年。黃某臨行時,將自己的一台36cm國產彩色電視機委託給張某保管和使用。

三個月後,黃某給張某宇寫信,說自己在深圳又買到一台日本產51cm彩電,家中的一台可以適當**賣掉。本公司的司機梁某得知此訊息後,找到張某,表示想買下這台彩電,但又不願多出錢。梁對張說,你可以給黃寫封信,告訴他彩電的映象管出了毛病,影象不清,要求他降低****。

張當時有些猶豫,但考慮到自己同梁關係不錯,經常讓梁開車給自己拉東西,若不答應他會影響今後的關係。同時,有一次公司派張出去買啤酒,張私自把啤酒運到自己家中兩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給黃某寫了信,黃某回信說如果真是映象管壞了,可以降低**賣掉。

於是張某就以500元的低價將彩電賣給了梁某。黃某從深圳回來後,知道了買賣彩電的真相,要求梁某返還彩電。梁某答覆說,20天前已以1000元的**賣與王某。

經查,王某買下電視時對以上情況並不知情,1000元的**與市價相差無幾,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鄰居戴某看電視時,該電視突然**,炸傷王某及戴某,並造成其他財產損失近2000元。又查,該彩電的核心部件存在嚴重的南量隱患。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梁某買賣彩電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效力如何?

(2)黃某可以請求張某、梁某承擔什麼責任?

(3)梁某與王某買賣彩電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4)王某可以向誰要求賠償損失?請求依據是什麼?

(5)戴某可以向誰要求賠償損失?請求依據是什麼?

答案;(1)張某與梁某買賣彩電的行為屬於**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2)黃某可以請求張某與梁某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梁某與王某買賣彩電的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應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賠償損失,請求依據在於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王某可在兩個請求權中任選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電銷售者和彩電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請求依據在於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

(5)戴某可向彩電生產者和銷售得者要求賠償損失,請求依據在於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題思路

本案例5個問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意在考查**制及其相關規則,關鍵要把握第(1)問,即**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人利益的行為效力及法律後果。第(4)~(5)問為第二部分,核心在於考查產品責任問題,需要運用《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答。

法理詳解

(1)、(2)解決和處理本案的關鍵是確認被告張某和梁某買賣彩電的行為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權的行使,必須以能夠達到被**人所希望的法律後果或者客觀上符合被**人的利益為目的,如果**人行使**權時,不夠謹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有損被**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就屬於**權的濫用。**權的濫用是指違背**權的設定宗旨和**行為的基本準則,有損被**人利益的行使**權的行為。構成**權的濫用應該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人有**權,這是濫用**權的前提;2**人已經實施了**行為3**人行為違背**權的設定宗旨和基本行為準則,4**人的行為有損被**人的利益。

常見的濫用**權行為有以下三種情況:1**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人以被**人的名義對自己為法律行為,或者自己對被**人為法律行為而又以被**人的名義予以受領,即自己**;2**雙方當事人為同一民事行為,即**人以一方當事人的名義對他方為民事行為,同時又以他方當事人的名義受領其行為後果,即雙方**;3**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

「**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準則上來說,屬於因欠缺合法性而無產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張某和梁某買賣彩電行為就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張某作為原告黃某的**人,與梁某惡意通謀是濫用**權的行為,其買賣彩電的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認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a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b取得的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c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而取得財產,本案中梁某並未取得彩電的所有權,其占有黃某的彩電應為非法占有,將彩電出賣的行為應為無權處分。

但是,王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其與梁某的買賣行為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故應為有效。

(4)、(5)回答第(4)問的難度是較大的,需綜合運用合同法、消法及產品質量法的相關知識。《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不僅直接影響合同的實際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對方當事履行利益以外的財產權益損失和人身傷害。本案中,梁某與王某為買賣彩電的合同雙當事人,梁某交付的彩電存在嚴重隱患,造成加害給付行為的發生,王某可依違約之債或侵權之債請求梁某承擔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第3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幹責任的,銷售得賠償後,有權向生產幹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此外,《產品質量法》亦有類似規定。據此,作為「消費者」的王某與作為「其他受害人」的戴某可要求彩電的銷售商家和生產廠家賠償,彩電的生產廠家與銷售商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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