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合同法綜合案例考試必備

2021-03-20 17:08:17 字數 5840 閱讀 3474

合同法課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與張某兩人是鄰居並且是好朋友。王某見張某家裡有一漂亮的魚桿,張某不給,遂王某起訴張某至法院。

請分析:(1)張某與王某所訂立的合同是什麼性質的合同? (2)法院會支援張某的主張嗎?

為什麼?

答:1、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2、不會支援。因為贈與人張某在贈與物轉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權。《合同法》186條第1款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消贈與。且張某的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也不是經過公證的贈與。所以張某可以行使撤消權。

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於藍天飯店,將千隻裝有8萬元現金,要求飯店賠償其全部損失,飯店拒絕。遂起糾紛請問本案該如何處理,飯店對李某的損失是否有聲付義務?

答:旅客李某與藍天飯店存在保管合同關係。李某投宿藍天飯店,辦好住宿手續後,將乙隻裝有8萬元現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碼箱寄存在飯店的總服務台,並告訴服務員密碼箱內有貴重物品,當班服務員當時就清點了物品,雙方對保管物無異議,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

密碼箱被他人冒領,說明飯店未盡到保管人義務,屬違約行為。因此,飯店就承擔因自己過失而丟失保管物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論本案是否是無償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過失「被他人領走」,是顯而易見的,故被告保管人藍天飯店不存在負責情況。所以,藍天飯店應當賠償旅客李某的損失,如果是無償保管,可以酌情減輕賠償責任。

案例三:2023年7月11日,甲市綜合商店函請乙縣服裝廠攜帶服裝樣品到甲市來商洽簽訂購銷合同。物價部門證實滌綸與尼龍在**上接近。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這是乙個憑樣買賣合同糾紛,合同的標的存在誤解,爭議的焦點是服裝廠要求商場繼續履行合同,商場卻認為服裝廠在交付的標的物存在欺詐,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裝廠既沒有欺詐故意和欺詐行為,商場不履行合同是因為服裝的滯銷。

根據以上事實,標的物和樣品相符,雙方對標的物都產生了重大誤解。(1)雙方當事在締約時,商場在向服裝廠攜帶的樣品中一致認為是買賣尼龍嗶嘰褲子;(2)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購買尼龍嗶嘰,商場將樣品封存,待貨到按樣品驗收,可見雙方表示仍是尼龍嗶嘰褲子,樣品應該是尼龍嗶嘰褲子;(3)雙方對樣品是認可的,但對封存的樣品和合同中規定的樣品存在誤解,誤把滌綸當成尼龍嗶嘰,從而導致樣品與實物不符的矛盾。因此這個不是樣品的樣品就不能作為衡量到貨的依據,認定這批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定,必須看貨物是否與雙方真實意思相符合。

本案情況屬於錯封樣品,是重大誤解行為。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根據本案提供的情況,本案應做如下處理:(1)未履行的合同將終止履行(2)已履行合同做如下變更,因為雙方對造成重大誤解均有過錯,且雙方認為均同意降價處理,則在雙方提出的降價幅度中取中間值處理(3)因為雙方均有過錯,對造成的損失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四:建築工人某甲為合同工, 共花去醫藥費5800元,甲又無正當理由反悔,但建築公司表示願意在甲復原後繼續留用甲。試問甲是否有權向建築公司索要醫療費用,為什麼?

答:甲有權向a市建築公司索要醫療費用。因為勞動用工合同中約定「工傷概不負責」免費條款,屬於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同時也違反勞動法有關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案例五:紅橋商場將其下屬的百貨、家電、食品等承包組對外承包。法院查明承包組無支付能力,判決紅橋商場支付貨款,法院的判決正確嗎?為什麼?

答:法院的判決正確。判決紅橋商場支付貨款的根據,10萬件服裝的合同的當事人一方為服裝廠,一方為紅橋商場。

紅橋商場承包合同的規定不能對抗第三人,該規定可以使用紅橋商場的名義和公章,就是同意承包組為紅橋商場的合法**人。至於承包公司所言「但發生的債權債務概與紅橋商場無關」是違背《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無效條款:**人在**許可權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現理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本案中紅橋商場同意各承包組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即同意以紅橋商場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依法則應承擔各承包組的**後果。

案例六:2023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萬元,無奈之下,乙只好訴請法院保護其權利。試問乙可以行使什麼權利作為救濟?行使該權利需滿足哪些條件?

答:本案中債權人乙某可以根據《合同法》第74條之規定行使法律賦予的撤銷權,維護其債權。因為某甲與其友某丙的行為已經在客觀上符合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債務人某甲財產狀況嚴重惡化,並將其貴重財產無償轉讓給其友某丙。(2)須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並繼續存在。

某甲與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且某乙在債務到期後向某甲索要的,所以債權是有效成立且繼續存在。(3)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債務人甲在借乙6萬元後,財產狀況嚴重惡化,申請強制甲執行的財產時,已所剩無幾,在這種情況下,某甲將其貴重財產無償轉讓其友某丙,已嚴重危害了債權人某乙的6萬元債權,使其債權難以實現。

所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銷權,對某甲與某丙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他們之間的贈與合同,返還甲的貴重財產,以其清償某乙的6萬元債權。

案例七:服裝公司與織布廠簽訂棉布購銷合同,織布廠拒不發貨。雙方發生爭議,訴之法院。試問此時織布廠是否有拒絕發貨的權利?為什麼?

答:織布廠有拒絕發貨的權利。此權**於織布廠的不安抗辯權。

織布廠與服裝公司之間成立棉布購銷合同。織布廠是棉布供貨方,即出賣人,服裝公司是棉布購買方,即買受人。合同約定服裝公司收到貨物3日之內付款,存在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織布廠,因對方當事人服裝公司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事實,資信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會的情形時,在服裝公司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織布廠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即織布廠有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權利。

案例八:某年3月14日,原告g市某**公司和被告y省某新聯公司簽訂了乙份購銷合同:由**公司供給新聯可以將電視機數量減至2500臺,但新聯公司仍不同意。

為此,**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公司與新聯公司的購銷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聯公司因經費緊張,致函**公司要求變更合同,**公司收函後業務科長同意變更,但具體事宜應請示公司總經理,表明雙方協議變更合同未協商一致,視為未變更。

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的,推定未變更。

」後來雙方又協商將電視機數量減至2500臺,但新聯公司仍不同意。合同未變更,合同當事人就應按原合同履行,新聯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構成實際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並應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九:某市百貨商場與該市第一服裝廠簽訂了服裝**合同,約定於當年9月底以前,由服裝廠一次**給百貨商場羽絨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總價款20萬元。百貨商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本案屬合同義務的轉讓爭議。百貨商場是債權人,外地服裝廠為第三人,第一服裝廠為債務人。

百貨商場與第一服裝廠簽訂的服裝**合同合法有效成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第一服裝廠與外地服裝廠簽訂的合同義務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所謂合同義務的轉讓,亦即債務移轉,是指第三人為承擔債務而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故稱之為債務的承擔。

本案中的合同義務轉讓屬於免責的合同義務轉讓,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擔人代替債務人承擔其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即脫離了債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承擔人就成了新的債務人。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義務轉讓須具備條件:1)須有有效債務的存在。2)須以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

3)須有以合同義務的轉讓為內容的有效合同。如果債務人通過與債務承擔人簽訂合同的辦法來進行的話,就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第一服裝廠將**給百貨商場羽絨服1000件的債務轉讓給外地服裝廠,但百貨商場做為債權人並不承認債務人第一服裝廠債務轉讓行為。

因此,債務轉讓合同無效,百貨商場拒收有理,法院應當支援,第一服裝廠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貨款10%違約金,如商場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如有損害,違約金不足的,還可請求賠償不足部分損失。

案例十:2023年8月,某縣石宇有限責任公司與開達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乙個轉讓經營權的合同。2023年11月,玉龍公司突然拒絕繼續按原約定低**向石宇公司**石料。

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龍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玉龍公司和開達公司之間的轉讓合同由權益和責任兩個方面組成。對玉龍公司而言,它享有對採石場的經營權,即除**給石宇公司50萬噸石料外可以自行銷售剩餘石料,同時,玉龍公司承擔了相應負擔,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價**50萬噸石料。

本案核心是開達公司把與石宇公司的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給玉龍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實質是合同承受,所謂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構成條件:

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只有雙務合同中才有權利義務同時存在。3)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須與承受人達成有效協議。

4)合同承受須得到被承受的合同的相對人的同意。本案中,開達公司與石宇公司的經營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做為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開達公司,把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概括轉移給玉龍公司,開始並未得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對人石宇公司書面同意,本該開達公司與玉龍公司簽訂的權利義務概括移轉的合同無效。但由於原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第三人玉龍公司的履行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龍公司履行義務,石宇公司接受履行,已經合法有效成立。

本合同屬於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玉龍公司突然拒絕繼續按原約定低**向石宇公司**石料,屬於違約行為,法院應當支援石宇公司的訴訟請求,玉龍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賠償石宇公司損失,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十一:某縣醫藥店商店尹某到某市第三製藥廠購買,了一批中成藥新產品,總價7800元。由於第三製藥廠的提存,使其與他人的合同因違約而受損。

要求第三製藥廠賠償損失。試問尹某的主張應否得到法院的支援?為什麼?

答:這是乙個提存的典型案例。尹某提出的所謂第三製藥廠變賣藥品是侵權,應當承擔責任的主張不能支援。

尹某與第三製藥廠簽訂的藥品購銷合同合法有效。後來發生了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尹某已支付了價款,卻遲遲不提貨,且下落不明,其單位又拒絕製藥廠發貨。

這樣債務人第三製藥廠就很難履行其債務。為此,第三製藥廠依法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為了不使用藥品因過期而失效,該廠經公證處同意後將藥品變賣,並將扣除保管費用後的價金予以提存。藥廠的上述行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01條規定,屬於合法提存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廠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是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第三製藥廠依法提存後,其與尹某之間的合同已經終止,尹某不得再向第三製藥廠主張債權,而只是向提存部門主張權利。

案例十二:甲公司與某農場訂立乙份農副產品供銷合同,雙方約定由農場在乙個月內向甲公司**西蘭菜花30噸,甲公司不同意,堅持要求農場遵守合同。請問:

1、甲公司的要求是否適當? 2、甲公司能否答應某農場的要求解除合同? 3、某農場的要求有無法律依據或者合同依據?

4、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甲公司如果要求農場繼續履行合同有無法律依據? 5.甲公司能否要求農場賠償沒有按時供貨的損失,如果甲公司提出這個請求需要提供何種證據? 6.農場能否只賠償損失或者只支付違約金而不繼續履行合同?

答:1、甲公司要求農場按照合同的約定**剩餘的20噸西蘭菜花是適當要求。合同法第107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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