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複習考試簡答題

2021-03-04 03:20:36 字數 5254 閱讀 1815

簡答題1、我國合同法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1)實際出發,總結與借鑑吸收相結合的原則清晰突出。(2)鼓勵交易與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確充分。

(3)法制定和實施的時代特別顯著、集中。(4)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相互兼顧。(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與型別得到了全面規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學嚴謹,各種新制度構築完備。(7)立法技術不斷提高,立法語言日超規範。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合同法規範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準則。合同法基本原則具有以下主要意義:(1)凝固和體現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具體規範的總的指導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為準則,確立了一般性的行為模式。(4)是實施法律的根本依據。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分有如下意義:(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

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係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區分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明了格式合同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否則導致無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內容則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並可根據情況約定變更。正因為如此,法律通常要對格式合同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目的在於盡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證處在弱勢的相對人利益受到切實保障,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訂立"一章中就有關於格式合同的專門規定。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慮並給了當事人雙方合意自治權,無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濟。

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有:(1)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永續性和細節性。(2)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一方事先決定性。

(3)合同條款的非協商性。(4)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簽訂的快捷性與經濟性。

6、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1)要有合同的當事人。合同必須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為,合同的訂立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只有一方當事人就談不上合意問題,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不過,參加訂約當事人並不侷限於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2)合同的訂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作為合同訂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式,也是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基本規則。(3)合同當事人須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即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謂合同當事人達成了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構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業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7、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從理論上說,二者的區別是:(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後,合同就得到了國家的確認和保護,故違反合同即須承擔違約責任;而如果合同僅僅是成立,並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締約責任問題。

(2)國家主動干預的程度不同。對違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內容違法的合同而言,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亦應主動干預;而對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內容不完全,條款有疏漏,只要當事人自願,也應當認為該合同業已成立,國家無須主動干涉,完全可以讓享有撤消權的人自己去處理。(3)對能否適用合同解釋的方法態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規定有疏漏或不明確,而且當事人不否認其存在合同關係的時候,應當允許法院依據尊重當事人意願和鼓勵交易的原則,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確定合同的內容。所以可以說,合同解釋制度主要就是為了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設立的一種制度,而法院絕不可能通過解釋,將違法的合同變成為合法的合同。

8、要約要具備以下主要構成要件:(1)要約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反映其訂立合同的基本意圖。(3)要約須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

9、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著區別:(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並且生效以後,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

(2)由於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後,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著嚴格的限定。

10、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5)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

11、強制締約的特點如下:(1)強制締約依然要採取要約和承諾的程式來進行,只是一方當事人負有必須承諾的法定義務。(2)在強制締約中,合同的內容,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即依該標準來確定。

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按合理的標準確定。(3)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即理解為默示承諾。

12、締約過失的法律特徵有:(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3)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4)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3、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已考過)

14、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和期限的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根據某一事實的發生對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15、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必須是將來的事實。條件必須是合同成立時尚未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不能作為合同的條件。

(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將來必然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16、哪些情況下合同無效: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地合同;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合同。

17、構成欺詐須具備的要件有:

(1)須有欺詐行為,包括陳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2)須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3)須相對人因欺詐而陷於錯誤,即這種錯誤與欺詐之間有因果關係。

(4)須受欺詐人基於錯誤而與欺詐人訂立合同。

18、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19、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則合同之債自始即不存在,債權也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權。(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的發生當然以債務人現實的權利存在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所謂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應該行使並且能夠行使權力卻不行使。(4)債務人已經履行遲延。(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已因債務人的怠於行使其債權的消極行為而出現不能實現的危險。

20、簡述合同權利讓與的內部效力和對外效力的主要內容:(1)合同權利讓與的內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合同權利及其從權利轉讓於受讓人;②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有告知的義務;③讓與人對讓與的合同權利負瑕疵擔保義務。

(2)合同權利讓與的對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②債務人對原合同權利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③債務人可以主張以其合同權利與讓與的合同權利抵銷。

21、不能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1)依合同權利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主要有:

基於人身性質的債權;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以特定的人為基礎的債權。(2)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當然不能轉讓。

22、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和方式: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事由:(1)不可抗力;(2)拒絕履行;(3)履行遲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條做了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已考過)

23、提存的適用條件又稱提存的原因,主要有:(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其他債務人無法確定債權人的情形。(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抵銷的要件有:(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和互享債權。(2)主動債權須已到清償期。(3)雙方債的標的的種類相同。(4)債務根據其性質和法律的規定可以抵銷。

24、合同法規定須根據違約的具體情況讓違約方承擔下列之一或承擔全部以下三種違約責任:(1)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時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對人不能實現合同預期利益,相對人如果發現違約方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條件,並且繼續履約對自己有利時,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以恢復自己合同的權利。

(2)採取補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經出現質量違約的情況時,違約方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合同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導致的損失,以及採取必要的措施為恢復合同的全面履行創造條件,為對方實現合同權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所有的民事活動都是追求一定的經濟目的的行為,由於當事人的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予以必要的補償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賠償損失要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即損害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損失就無須賠償。

電大合同法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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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本科《合同法》簡答題複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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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詞解釋簡答題

b 部分違約 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標的物 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c 承諾遲延 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後才發出的承諾。h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