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識要點

2021-03-04 03:20:36 字數 5035 閱讀 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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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大陸法學者基本上認為合同是一種合意或者協議。英美法學者大都認為合同是一種允諾。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第三節合同關係

合同的相對性主要包含如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主體的相對性: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

2.內容的相對性:所謂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可總結為以下幾點:

a、合同規定有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

b、合同當事人雙方無權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但可為其設定權利。

c、合同的權利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3.責任的相對性

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同的當事人。

第四節合同的分類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如買賣、租賃、互易。

單務合同: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意義有以下幾點:

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

2.在風險的負擔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單務合同:如果他已經履行了部分義務,同時違反了合同義務,則無權要求對方對待履行或返還財產)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買賣合同(有償),贈予合同 (無償)

區分有如下意義:

1.義務的內容不同。

2.主體要求不同。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承諾即成立;

實踐:雙方承諾後還需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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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合同自願原則

合同自願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相對人、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願原則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確立合同自願原則是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經濟所必需採取的法律措施。

第二節誠實信用原則(帝王規則與最高指導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在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具體體現為:

1.合同訂立階段依循誠信原則。

2.合同訂立後至履行前應依循誠信原則。

3.合同的履行應依循誠信原則。

4.合同終止以後應遵循保密和忠實的義務。

5.合同的解釋應依循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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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第二節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和要件

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或**等。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第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確定。

二、要約邀請

(一)要約邀請的概念與其與要約的區別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1.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

2.根據當事人意願來作出區分。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4.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二)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

1.寄送的價目表2.拍賣公告3.招標公告4.招股說明書5.商業廣告

三、要約的法律效力

又稱要約的拘束力。乙個要約如果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就會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定的效力。關於要約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

大陸:到達英美:發信主義

(二)要約的存續期間

完全由要約人決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間,則:

(1)口頭要約的,須立即作出承諾,否則要約失效;

(2)以書面形式的,應當是合理時間內。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三)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

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

第三,要約的撤回(要約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和撤銷(撤消要約的通知要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四、要約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三節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和要件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要有的實質性能容不能改變)

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二、確定承諾生效的標準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三、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1.承諾遲延:所謂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2.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四、關於確認書和合同的實際成立

(一)確認書及其性質確認書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要素。

(二)合同的實際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決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四節締約過失責任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此種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

第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假借訂立合同,惡間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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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

一、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又稱合同債權,是指債權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向債務人請示給付並予以保有的權利。對此,宜從以下角度把握:

(一)合同債權是請求權

(二)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

(三)合同債權是相對權

(四)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

(五)合同債權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是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型別的基本義務;從給付義務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或得最大的滿足)和附隨義務(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隨著合同關係的發展逐漸產生的)。

第三節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概述:總的來說,在我國,合同形式分為約定形式與法定形式,法律兼採要式與不要式的原則。

二、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

三、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所訂合同的形式。

四、推定形式: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承諾,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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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內容

所謂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締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決了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意的問題,並不意味著已經成立的合同都能產生法律拘束力。換言之,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合同成立後並不是當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決於其是否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無效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不同。

2.從合同解釋的方法的運用來看,由於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有遺漏或不明確而當事人又不否認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法院通過合同解釋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

3.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常常在內容上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

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在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請求,而自願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必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

5.從法律後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無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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