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識點

2021-03-04 09:53:27 字數 4679 閱讀 1923

效力待定合同種類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法律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方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定情況: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是有效的:

1、經過法定**人追認;

2、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3、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此外,還應當注意相對人依法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規定。

(二)、無權**的行為人代訂合同的效力待定。

無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許可權範圍**或者**權終止後仍以被**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1、無權**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人不發生效力。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無權**人代訂合同行為有效的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時,才屬無效。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處分財產時,應當享有財產處分權,否則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條文: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除斥期間亦稱預定時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時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其與訴訟時效是又有聯絡又有區別的。

除斥期間是一種對形成權的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期間。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權利人在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期間屆滿後均引起權利變動的後果。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

首先,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再次,價值取向不同:設定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定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第四,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第五,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繼承權的概念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含義

繼承權包括兩種含義:

客觀意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主觀意義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絡,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

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繼承權的特徵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不可轉讓)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

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編輯本段]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我國關於繼承權的原則

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 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四、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合同法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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