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要約與承諾制度

2021-07-01 00:48:32 字數 676 閱讀 2462

構成有效承諾的條件是:

1、承諾必須由特定的承諾人做出;

2、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做出;

4、承諾的傳遞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二)承諾生效的時間

一般認為承諾生效後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受到約束。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顯得特別重要。

承諾從什麼時間起生效,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規定有所不同,英美法採用發信主義原則,亦即投郵生效原則。就是採用書信電報電傳承諾時,這些承諾的通知一經投郵即生效,即使載有內容的信件或電報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或損失,也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陸法系採用受信主義原則,亦即到達生效原則。

就是說採用書信電報承諾時,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支配範圍即生效,合同就成立。但法國有些例外,《法國民法典》對承諾何時生效沒有做出規定,實際中往往推定適用「發信主義」原則。

(三)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承諾人欲撤回承諾時,必須在生效之前撤回。一旦承諾生效,合同即成立,承諾人便不得撤回其承諾,由於各國法律對承諾生效時間規定不同,因此,在承諾人能否撤回承諾的問題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觀點也不一樣。

英美法系從投郵生效原則出發,主張承諾人一旦發出承諾通知,就不能撤回承諾;大陸法系從到達生效原則出發,認為承諾人可以撤回其發出的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於承諾到達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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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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