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下

2021-03-04 01:21:34 字數 4738 閱讀 8835

這樣看來,英美合同法中「事實上的預期違約」更接近於大陸法系的「不安履行抗辯」。但他們存在明顯的區別:

(1)兩者的前提條件不同。對於不安履行抗辯來講,其行使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債務履行在時間上有先後順序,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由於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從而擔心自己得不到對方的對等履行,也就形成了不安履行問題。所以,只有負有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

預期違約不存在這個限制。

(2)適用的範圍不同。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於對方財產在訂約後明顯減少並有難為對等給付的可能;而預期違約適用的範圍較廣,不僅適用於對方財產明顯減少的情況,也適用於債務人經濟狀況不佳、商業信譽不好、在準備履行以及履約過程中的行為或者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的危險等情況。在新合同法中,第68條關於不安履行抗辯規定了具體的適用情況,而在第108條的預期違約中, 規定得相對籠統。

(3)法律救濟方法不同。對不安履行抗辯,法律規定不安的一方應當在請求對方提供擔保的同時中止履行,在合理期限內對方未能提供擔保的話,可以解除合同(在法國、德國這些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此規定得十分含糊,判例和學說未達成一致)。對預期違約,雖然也是由非違約方向對方請求提供擔保,在合理期限內未能提供擔保的,視為是毀約,可以要求對方負違約的責任。

3.相對方(即非違約方)可採取的救濟措施

(1)獲得合同解除權。在「宣告違約」的情況下, 非違約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時請求獲得其他的救濟;在「事實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可以中止自己一方的履行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合理期限內未能提供擔保時,非違約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後可獲得的其他救濟。依據《統一商法典》第2 —610的規定,當一方預期違約時,相對方有權「尋求任何違約救濟」,即在實際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的救濟在預期違約中一樣可以獲得。

(3)減輕損失的義務。根據美國多數州法院的判決,當一方預期違約因而相對方有權獲得救濟時,他應當及時地主張這些救濟,比如解除合同、停止履行、請求賠償損失等。相對方主張救濟時的延誤一般不會使他失去獲得救濟的權利,除非他已經要求預期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然而,他將無權就這一拖延所導致的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要求獲得賠償,因為相對方有義務減輕損失。

(4)堅持合同的效力。當發生預期違約時,非違約方可以不顧「宣告違約」或「事實違約」這些情況,不採取救濟措施,坐等合同到期。一旦選擇這種方法,也就意味著非違約方放棄了因違約方預期違約而獲得救濟的權利。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時間到來之後,如果由於發生不可抗力或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非違約方不得以曾經預期違約為由主張按照預期違約獲得救濟。

應當看到的是,新合同法引入了「預期違約」制度的名稱,而沒有引進預期違約制度的內容,實踐中任何運作,一定得仰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三)合理預見規則的確立

1.問題的提出

在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中,最常見的是損害賠償。一般說來,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為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現代合同法都將損失界定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前者是因違約而造成的現有財產的減少;後者是指因違約而導致的可得利益的喪失(有人不同意將間接損失簡單地等同於可得利益喪失)。

但實踐中如何確定損失數額,尤其是如何界定間接損失,這是乙個很複雜從而也很有趣的問題。

**這個問題,需要與違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聯絡起來。違約責任構成要件中,這個因果關係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與違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損失,才是違約方應賠償的損失。

但按照一般邏輯推理,在兩個事物之間找因果關係,並不困難,只要有因果關係的損失,違約方就應當賠償的話,實踐中就可能發生損失無限擴大的情況,為此,西方的合同法及合同法理論創立了「合理預見規則」,即違約方在訂約時已經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將會發生的損失,才是他應當賠償的損失。

2.「合理預見規則」的起源

合理預見的理論最早由法國學者波蒂埃(pothier)在其1761 年出版的《論債法》一書中提出,並為2023年的《法國民法典》採納。該法典第1150條規定,「如債務的不履行並非由於債務人的詐欺時,債務人僅就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或可預見的損害和利益負賠償的責任。」該規定主要是為了限制第1149條所提及的損害賠償應包括「債權人所受現實的損害和所失可獲得的利益」。

不過第1150條的規定僅適用於非詐欺性的不履行。

英國合同法於2023年通過英國理財法院審理的「哈德勒訴巴克森德爾」(hadley v. baxendle)一案正式確立「合理預見規則」。此案中的原告在英國的格洛斯特經營磨坊生意,被告在同一地區經營運輸業。

一天,原告磨坊的蒸汽機上的曲軸突然斷裂,該磨坊不得不停止工作。這種機軸的製造商在格林威治。於是,原告只能把那根斷裂的機軸作為樣品送到被告那裡,請被告把它運到格林威治。

該雇員告訴被告的職員:磨坊現在已經停工,這個機軸必須馬上送走。同時他還問:

新的機軸什麼時候可以拿到?得到的回答是:如果能在某一天中午12點之前把機軸送來,第二天就可以送到格林威治。

第二天上午,原告讓人把舊機軸送到了被告那裡,並向被告支付了2英鎊4先令的運費。然而由於被告的疏忽,該機軸沒有馬上送往格林威治。結果,該磨坊的工作延誤了幾天。

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被告的疏忽所致的誤工引起的損失。

主持審理這一案件的巴倫?阿爾德松男爵(baron alderson)在判決書中說:當兩個當事人訂立了乙個合同,其中一方違反了該合同時,另一方應當獲得的損害賠償應是可以被公平地和合理地認為是對自然地發生的損害的賠償,即按照事物發展的通常過程產生於這一違約本身的損害的賠償;或者應當是可以被合理地假定,在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已經在他們的預料之中的作為違反該合同的很可能發生的結果的損害的賠償。

該法官接著指出:在這一案件中,原告的雇員告訴被告的職員的全部情況並不能使被告意識到,在運輸機軸的過程中發生延誤會使該磨坊不能繼續獲得利潤;這樣的延誤作為一種特殊情況所導致的這樣一種結果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不會發生的。因此,原告蒙受的利潤損失不能被合理地看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本來可以公平地和合理地預料到的違約的後果。

對此規則,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1條作了如下的概括:

(1)如果在合同訂立時,違約方沒有理由預見到所發生的損失是違約的很可能發生的結果,損害賠償金就不能獲得。

(2)在以下情況下,損失可以作為違約的很可能發生的結果而被預見到:

a.該違約是在事物發展的通常過程中發生的;或者

b.該違約不是在事物發展的通常過程中發生的,而是特殊情況發展的結果,但該違約方有理由知道該特殊情況。

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耶魯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在其**性的論著《契約的死亡》一書中指出:「自2023年這一判決以來的100 多年裡,哈德勒訴巴克森德爾案的簡練公式已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又說:「哈德勒訴巴克森德爾一案仍然是,而且也許將永遠是法哲學領域一顆不落的星。」

3.新合同法規定的合理性

將預見性作為判斷因果關係以及賠償數額的重要標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一方面,從交易的現實需要看,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交易活動十分繁榮,各項交易形成了乙個有機聯絡的網路,一項交易的落空,常常會影響到其他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在某些情況下,對於某些交易活動的當事人來說,合同本身不具有社會公開性的特徵使得他不可能知道其合作的夥伴與他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關係的內容,也不知道其違約行為將會給第三人造成的各種損害,如果要他對所有這些損害都賠償的話,必然使其負擔過重的責任,從而影響其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法律制度如果對某一方過度保護,使對方承擔過大的風險,結果會走向這個制度的反面;另一方面,可預見性理論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無過錯歸責原則產生的冷漠和生硬。雖然違約責任不以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但如果違約方不可能預見到的損失也由其賠償,未免對原先的過錯責任矯枉過正了,合理預見規則的確立無疑起到了將法律立於權利平衡的中間點這樣一種關鍵性的作用。

4.注意事項

(1 )「合理預見規則」在西方國家尤其是在英美合同法中成為一顆不落的星,那是因為有一批又一批優秀的法官和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在正確運用這個規則。新合同法引進了這顆星,該星到了我國之後,還能不能繼續璀璨光芒,要看我們的法官和我們的律師。

(2)新合同法第113條第2 款明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言外之意,就是不適用「合理預見規則」。

(四)責任競合

1.責任競合的概念

從民法角度看,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權利產生,並使這些權利之間發生衝突的現象。責任競合是指某種行為同時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從而使該行為人有可能承擔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現象。責任競合既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也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競合。

新合同法第122條規定的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對於責任競合, 如果站在受害人(即權利人)的角度講,因不法行為人的行為的多重性,使其享有因多重性質的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多重請求權。此時,受害人通常不能得到重複救濟,而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請求權以期補救。

2.責任競合的特點

(1)責任競合是因為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而引起。一般說,有義務的存在,就存在不履行義務的可能,從而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乙個不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義務,產生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就是責任競合。

若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的行為,違反了兩個以上的義務,從而應承擔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這種情況不是責任競合。

(2)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上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這就是說,行為人雖然僅實施了乙個行為,但該行為同時違反了數個義務,並符合法律關於不同責任的構成要件的規定,由此使該行為人承擔一種法律責任還是多種法律責任,需要在法律上給乙個明確的答案。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行為自身的複雜性,也可能是因為法律本身的交叉規定。

原因不同,不影響責任競合的形成。

(3)數個責任之間相互衝突。這種衝突有兩層意思:一是指行為人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在後果上是不同的,如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二是指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應同時並存,如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新合同法第122 條規定的是後一種意義上的責任競合。

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杜久春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的頒布,正式確立了中國合同責任制度。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或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支付違約金 解除合同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性質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民事責任,基於合同一方或雙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

論合同法違約責任

一 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 合同法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於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災害和事件兩種。不可抗力的後果。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

合同法中對違約責任的規定條款

一 合同法違約責任制度內容 1.違約形態 一是根據違約的時間,將違約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實際違約是指事實上已經發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預期違約是指合同還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