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法違約責任

2022-06-22 09:15:04 字數 2889 閱讀 4749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於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災害和事件兩種。

不可抗力的後果。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

一、遲延履行後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後,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定。其

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採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6]。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定。

此外,對於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於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

第二,未違約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四)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分解開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7]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合同法》第5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五、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8]

第一,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不屬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後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

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於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從性質上看,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只屬於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履行屬於典型的合同義務,採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9]。

第二,採取補救措施的規定也不恰當。「採取補救措施」是乙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麼樣的措施屬於補救措施,《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

另外,《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採取補救措施並列規定下來,則又犯了乙個邏輯錯誤。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不是並列關係,不能並列使用。

第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

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

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113條對此有所體現。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下面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第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四)、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範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第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儘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

違約責任是基於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於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

(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四)、責任形式不同。

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於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於侵權責任。(五)、賠償範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七、結語

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杜久春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的頒布,正式確立了中國合同責任制度。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或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支付違約金 解除合同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性質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民事責任,基於合同一方或雙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

論新《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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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同法違約責任的規定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