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劃分

2021-03-04 00:34:12 字數 2629 閱讀 1551

1.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於發包人違約: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畫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裝置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並通知監理人。

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後,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

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4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約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後28天內支付下列款項,並解除履約擔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施工訂購並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裝置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款項;

(4)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的違約金;

(5)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按照合同約定應退還的質量保證金;

(7)因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合同當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後的結清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與工程有關的已購材料、工程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並將施工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於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採購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

(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違反第8.9款〔材料與裝置專用要求〕的約定,未經批准,私自將已按照合同約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或裝置撤離施工現場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進度計畫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的;

(6)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未能在合理期限對工程缺陷進行修復,或拒絕按發包人要求進行修復的;

(7)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承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

2.2 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出現第16.2.1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或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後,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因繼續完成工程的需要,發包人有權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裝置、臨時工程、承包人檔案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檔案,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相應費用的承擔方式。發包人繼續使用的行為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4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的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後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並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後,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裝置、施工裝置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後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2.5採購合同權益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裝置的採購合同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後14天內,協助發包人與採購合同的**商達成相關的轉讓協議。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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