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約定違約責任條款

2021-03-04 00:34:12 字數 4553 閱讀 2262

怎麼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需注意什麼?

欄目關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重要嗎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合同違約責任條款適用的前提條件

導讀:當事人在進行經濟活動簽訂民事類的合同時,要對合同標的、價款以及違約責任條款等內容進行約定。而就違約責任條款來說,當事人應該怎麼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才合理呢?

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簽訂合同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需注意什麼問題?本文將就這些問題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甚為重要。

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通常有兩種方法:其一是約定專門的違約條款,其二是在質量責任、交付責任等約定的同時進行約定,這比專門的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更隱蔽,但有一定的侷限性。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違約金條款有如下意義:

1、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懾,促使對方盡可能的依約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實際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違約金條款扣款、壓款,取得進一步的談判主動。

3、如果對方提出違約金過份的高於所造成的損失,則對方應對此承擔證明責任。

違約金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併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約定為:甲方應當怎樣,未約定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二、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需注意什麼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擬,則應當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違約責任一般分兩種形式,一是定額,二是定比例:

1、逾期付款或者交貨的違約責任,可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定額責任:每逾期一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定比例責任:每逾期一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照合同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

2、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通常違約方應按照合同總金額的一定比例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3、違約責任中是否包括預期利潤,可以綜合交易的實際的情況,約定違約方違約時須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潤。

其它違約情形可以參照以上情況。同時須注意,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守約方只能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和經濟損失的一種,即主張違約金又主張賠償損失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於「怎麼約定違約責任條款」以及「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需注意什麼」的問題,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人們在簽訂合同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時,切忌將違約責任約定的太高或者太低,比如約定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比例很高或者很低,否則,一旦出現了合同違約的情況,將會給當事人帶來不利的影響。在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時,如果您不確定應該如何約定對您最有利,不妨諮詢一下合同糾紛律師的意見。

一、有哪些合同違約的情形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中,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債務。

如果合同未對履行期限作出規定,那麼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的,則構成了履行遲延。所謂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是指合同債務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及其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為。

二、合同未約定違約條款怎麼處理

只要雙方訂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就是法律對違約方採取的強制制裁措施。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有哪些合同違約的情形」以及「合同未約定違約條款怎麼處理」等問題能夠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不管合同中有沒有約定違約條款,如果一方出現了合同違約行為,另一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怎麼承擔,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如果對方以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條款為由而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時,您可以收集好證明對方違約的證據,提起合同糾紛訴訟,由法院來判決。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向合同法律師諮詢解決。

合同糾紛的成因有哪些,合同糾紛的特點有哪些?

一、合同糾紛的成因

關於合同糾紛的成因,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去**:

(一)主觀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麼、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

例如,買賣合同中,買方與賣方簽了購銷鋼材的合同之後,合同所確定的鋼材****,賣方見如果仍按合同規定的**交給買方,就會損失一大筆錢,於是,賣方就想提價,或毀約,或以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買方則不同意,堅持按事先規定的**購買,雙方遂起糾紛。再如,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技術轉讓方已經與另一方簽訂了獨家許可合同。

但見另外一方又欲**受讓此技術,轉讓方則又將此技術許可給另外一方使用。獨家受許可方獲知後、要求轉讓方賠償損失.雙方之糾紛因此而起。可見,主觀點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為,再由違約行為導致糾紛的產生。

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後往往存在著客觀原因。

(二)客觀方面的成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乙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裡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範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採取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問題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糾紛。再如,由於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諸如履行地點不明確,質量規格不明確等情況,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就會引起糾紛。

一項合同糾紛,有時由單純的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而引起的,有時則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合同糾紛、歸根到底是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相違背的,除非是一方當事人有意欺騙對方當事人.借糾紛而企圖獲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終止時發生糾紛是在所難免的。

重要的是在發生糾紛之後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決糾紛。

二、合同糾紛的特點

合同糾紛,從總體上來講,具有如下之特點:

(一)主體特定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並不多見,主要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

(二)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乙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例如,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方面也會有糾紛,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機構,本沒有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卻簽訂了合同,一旦該方法違約但無力承擔債務時,必須、也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該法人不願意,則糾紛就會產生。再如,雙方口頭協商訂立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對原先協商的某一條款理解不一致,因口頭無書面證明,糾紛遂起等等。

(三)屬於民事糾紛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論等。民事方式區別於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計畫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目前仍然存在,這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的,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了。而是刑事案件,當前,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很多,對於此類情況,應以詐騙案處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

(四)解決方式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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