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違約形態

2021-03-04 00:35:45 字數 1513 閱讀 8560

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

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過,在我國法律上,農戶與糧棉收購單位簽訂的糧棉購銷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糧棉歉收,當年度額產量扣除農戶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後,無糧棉向收購單位交付,即視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型別。

2、 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

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明確規定有履行期限,採「期限帶人催告」原則,如期限徒過,債務人便當然陷於履行遲延。如果約定的是一段時間,則期間的末尾具有確定期限的意義。上述原則,存在例外。

首先,關於往取債務,即由債權人到債務人的住所請求債務履行的債務。依《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定,除給付貨幣的債務和交付不動產的債務之外,「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可參照《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第3項)。債權人不去催收,債務人並不因履行期限的經過而陷於遲延。

須指出的是,由於《合同法》第62條第3項採取了債務的額「債權人往取主義」原則,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則在我國的適用大打折扣。其次,其他以債權人的協助為必要的債務,比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需要債權人受領的情形。對於此類債務,即使存在確定的期限,倘若債權人未作出必要的協助,債務履行期限的經過,亦不使債務人陷於遲延。

最後,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債權只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即向債務人「提示」票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住所進行(《票據法》第16條)。債權到期而債權人不提示,不生債務人延遲問題。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原則上自債權人通知或者債務人知道履行期限屆至時,發生履行遲延,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履行其債務需要一段合理時間,可以例外。

4、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合同法》第108條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5、債權人延遲。或者成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於以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者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力的事實。

債權人遲延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1)債務內容的實現以債權人的受領或者其他協助為必要;(2)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提供了履行;(3)債權人受領拒絕或者受領不能。所謂拒絕受領,是指對於已提供的給付,債權人無理由地拒絕受領。

所謂受領不能,是指債權人不能為給付完成所必需的協助的事實,包括受領行為不能及受領行為以外的協助行為不能,係屬債權人於給付提出時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無行為能力人因缺法定**人不能受領,縱令債權人於其他時刻或者在其他條件下得受領該給付,仍不失為不能受領。

違約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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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違約責任

內容摘要 本文從違約責任概念入手,通過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違約責任形態,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及其與其他責任的區別,著重對違約責任的理解,並以我國 合同法 為例,論述了我國 合同法 對違約責任的規定。關鍵字 違約責任合同法民事立法 正文 一 違約責任概述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

違約責任的特徵

1.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等型別,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 民事責任 一章 第六章 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 構成要件 責任形式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