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適用主設計合同

2021-03-03 20:27:30 字數 436 閱讀 5737

7.8 因設計人設計質量問題導致設計變更、變更洽商單上的經濟費用佔總設計費用的比例不超出3%(含3%),否則給發包人造成的返工損失、工期損失等由設計人予以賠償,設計人應減少收取總設計費的3%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發包人;

7.9 未經發包人研發設計中心審核和書面許可,設計人不得將設計資料、檔案、設計變更直接發給發包人施工單位,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設計人全額賠償。

7.10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同時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7.11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檔案的交付時間,按本合同第6.2.5條約定執行。

7.12 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除應全額退還所收設計費外,還應按合同預計總金額30%的比例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違約責任違約形態

1 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過,在我國法律上,農戶與糧棉收購單位簽訂的糧棉購銷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糧棉歉收,當年度額產...

論合同法違約責任

一 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 合同法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於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災害和事件兩種。不可抗力的後果。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

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承攬合同訂立後,雙方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辦事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一 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 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認為尚可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 不同意 或不能 利用的,應當負責修理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