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和違約責任的關係

2021-03-04 01:21:33 字數 3210 閱讀 2240

合同無效和違約責任的關係.txt師太,你是我心中的魔,貧僧離你越近,就離佛越遠……初中的體育老師說:誰敢再穿裙子上我的課,就罰她倒立。合同無效和違約責任的關係

合同違約與合同無效之間有何種聯絡?在通常情況下,合同違約會如何處理?怎樣主張才更有利於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邦網蘇村野律師為您詳解。  實踐中合同無效和違約經常容易發生一些混淆。因為在中國的合同法裡面,在有關的法律法規裡面,有時候有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就像合同法裡面也有一些強制性的規定。

比如像合同法第272條就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將主體工程再分包給他人。

有乙個案件就是承包人在訂立了具體承包工程合同之後,沒有經過發包人的同意把主體的工程轉包給了第三人。轉包給第三人之後,顯然這個行為不僅違反了建築法的有關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違反了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這種案件就涉及到這樣乙個問題,就是違反了合同法強制性規定,究竟是導致合同無效,還是導致違約?

這是有爭論的。這個案件的問題就是需要區分違約和無效。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違約和無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甚至是完全相反的。

因為違約前提是合同有效,什麼叫違約呢?違約指的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後果。違反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後果,就是違約責任。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才能夠存在違約。如果合同是無效的話,這個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就談不上違約了。司法實踐中,有的判決裡面,首先宣告合同無效,然後判決是要求違約方要承擔違約金責任,這個判決是自相矛盾的。

為什麼自相矛盾呢?因為我們說違約金責任不過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既然已經宣告這個合同無效了,這個合同就不存在了,怎麼可能還有違約責任呢?當然也不可能有違約金責任。在宣告合同無效以後,只能是按照無效的規則來處理,就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不能再追究違約責任,所以無效與違約是兩套不同的制度。

其次,要強調違約責任是一種補救方式,而無效在通常情況下,主要是一種抗辯,是一種抗辯的理由,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對受害人提供一種救濟。一方如果要求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就可以提出抗辯說這個合同是無效。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通常情況下無效不可能對受害人提供各種有效的救濟,只有違約責任才能對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全面地救濟。

在違約的情況下,如果是違約責任,那麼就可以允許受害人來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定金的雙倍返還責任等。受害人可以在這些補救方式中做出選擇,選擇最有利於對它進行保護的一種責任方式。但是如果是乙個無效的話,無效後的責任就非常簡單了,就是乙個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這裡特別想強調一下的是違約的損害賠償,就是違約產生損害賠償,無效以後也有損害賠償。那麼這個違約的損害賠償和無效後的損害賠償是什麼關係?很多人認為無效以後也應當繼續的適用違約後的損害賠償來處理,這個看法我們認為是不正確的。

因為違約的損害賠償和無效後的損害賠償涉及的基本原則和目的都是不同的。,要使受害人達到好像這個合同沒有被違反的那樣的狀態。所以違約損害賠償的基本的標準,就是如果受害人在合同能夠得到嚴格履**況下所能夠獲得的預期利益,都應該通過違約的損害賠償來使它獲得這種利益。

賠償的標準應當是受害人在合同應該履**況下所獲得的利益與他現有的狀態之間的差距,在違約以後的狀態的差距,就是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的標準。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受害人達到合同好像已經得到了嚴格履行的狀態。但是無效合同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呢?

無效以後的損害賠償的標準是要通過賠償使當事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它的基本原則就是恢復原狀,因為宣告合同無效了,就是消滅了這個交易,好像這個合同沒有存在,這樣當事人要回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法律之所以要設定在無效後的損害賠償,就是要使當事人回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之中。所以這種損害賠償根本目的就是要恢復原狀,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因此這個賠償的標準就是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和它現在的狀態之間的差距,這就是無效後損害賠償的標準。

這兩種賠償的具體表現就是:在通常情況下,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明顯大於無效後的損害賠償,特別是違約損害賠償不僅要賠償實際的損失,還要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而無效後的賠償它是不能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的。為什麼不能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

就是因為可得利益只能是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合同得到嚴格履行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可得利益的問題。如果乙個合同根本沒有得到履行,它已經被宣告無效,它沒有得到履行的話,那怎麼可能有可得利益的問題,談不上可得利益的問題。所以,違約損害賠償要明顯的對受害人更為有利。

因此我想強調的就是說違約責任是對受害人提供救濟的渠道和方式。我們一定要考慮這樣乙個問題,因為我們許多人長期習慣性地認為好像宣告合同無效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相反只有合同是有效的,在通常情況下,通過違約責任這種方法,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

回到前面談的案例,儘管承包人沒有經過發包人的同意,把建設工程的主體部分轉包給了第三人。現在受害人提出要求承擔違約責任,那就是說受害人認為只有違約責任承擔對他是最有利的,我們覺得這個選擇是對的。那麼這需要我們考慮,儘管是違反了強制性規範,但是究竟是把它歸入到違約還是歸入到無效範疇裡面去。

我們首先是要區分規範設立的目的究竟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還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要考慮違反這種規範的後果是不是會導致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顯然這個轉包也涉及到建築工程的秩序問題,但是該規則設定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保護發包人的利益。所以違反了這個規則,不能說直接導致了公共利益的損害,因此沒有必要把它當作無效來處理。

有人要問不能當作無效處理,怎麼能夠當作違約呢?違約必須是違反了當事人的約定,那麼法律的規定在合同裡面沒有反應出來,能夠作為違約來處理嗎?這個本律師要解釋一下,現代合同法有乙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就是和過去不一樣的。

傳統上合同義務的**就是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義務**是單一的,就是當事人的約定。而現代合同法發展乙個重要的表現趨勢就是由單一的當事人約定轉化為多元的合同義務**。多樣化表現為合同義務主要**於當事人約定,但是同時合同義務也可以**於法律的規定和誠信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

這個法律的規定就是我們剛才講到的像合同法272條所規定的這種強制性的規範,它可以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可以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就是說,一旦發包人和承包人訂立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那麼272條所規定的禁止承包人將主體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就自動地成為合同的內容,即使當事人沒有在合同裡面把它重複的寫出來,它也成為了合同的內容,違反了這個規定,構成違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依據誠信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也可以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這些義務包括保護的、通知的、保密、說明的等義務。比如說在商場買東西,如果**的商品根據它的性質和功能,必須要出賣人在交付的時候要詳細的告知使用的方法,有關操作的規則。即使合同沒有約定出賣人必須要告知使用的方法或者操作的規則,依據誠信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出賣人也有義務這麼做,他沒有這麼做也構成違約。

這就是誠信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也可以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這是現代合同法發展的乙個重要趨勢和表現。所以在實踐中區分違約和無效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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