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

2021-03-04 00:34:12 字數 1252 閱讀 5886

儲繼波20100138

1、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2、兩者共性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都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承擔的法律後果,二者同屬於民事責任範疇。

3、兩者區別

(1)違反義務性質不同。違約責任一般是違反具體特定的約定義務;而侵權責任則是違反法定的保護他人的抽象義務的規定的結果,這發生侵權之前並沒有特定的義務關係存在。

(2)歸責原則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並不要求違約方有主觀的過錯;而侵權責任採用過錯原則,要求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

(3)舉證責任原則不同。依一般舉證法則,侵權行為的被害人應證明行為人的過錯,即侵權責任一般由被害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關係甚為重大。

被害人往往因不能舉證而無法獲得賠償。但在違約行為中,債權人無須證明債務人之故意過失,而只須證明債權的存在及損害便足夠。

(4)訴訟時效不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因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在造**身損害的情況下往往為一年 。

(5)免責條件不同。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範圍較窄,一般僅限於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兩種;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較多,除不抗力之外,還有受害人的同意、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意外事件和第三人行為等。

(6)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一般僅限於財產責任如違約金、定金或者當時人的事先約定;而侵權責任除了財產責任還包括停止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精神性的賠償。

(7)賠償範圍不同。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精神傷害的賠償,賠償原則為:①完全賠償原則;②合理預見原則;③減輕損失原則。

而對於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採用直接賠償和間接賠償都包括在內的完全賠償原則。

(8)糾紛解決與管轄不同。合同糾紛既可以通過訴訟程式,也可以通過仲裁程式解決,在管轄上只要不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侵權糾紛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而且無協議管轄問題,除專屬管轄外,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9)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對債權人負責,然後再向第三人追償,即承擔債的相對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貫徹了自己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即承擔債的絕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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