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處理

2021-04-17 03:04:18 字數 2301 閱讀 2190

2004-6-15:張麗娟王靜

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民事責任之一,它的含義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明示或默示擔保的產品質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應承擔的瑕疵擔保責任,通常為交付的產品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條件。所謂違反默示擔保,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這是一項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說產品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應有的使用效能,法律、法規規定產品質量必須滿足的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違反明示擔保,即違反明示採用的產品質量標準以及以合同、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明示擔保是生產者、銷售者自身對產品質量作出的保證和承諾,可以用產品說明、標識、預先預告、樣品等方式表示。

  產品侵權責任是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在審判實踐中,缺陷產品致該產品的買受人損害,在產品銷售者、製造者與買受人即受害人之間原本就存在合同關係,雙方當事人就是這種合同關係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發生缺陷產品造成損害之後,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產生兩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一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二是違約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前者依據法律而發生,而後者依據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保護義務而發生,形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兩種責任的競合有以下幾種形式:

1.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包括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也損害了他人的法定權益,即違反了侵權行為法的規範。2.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原因,或違約行為導致受害人法定民事權益受到損害。3.不法行為人實施某項侵權行為時,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一種合同關係,則此時會出現既可視為侵權行為也可視為違約行為的情況。

例如:某建築機械廠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乙份購銷塔吊的合同,合同約定全部貨款33萬元,建築公司預付1萬元,待安裝除錯後付清全部貨款,質量要求按建築機械廠出廠標準執行,在實際履行中,建築機械廠按約履行了交付及安裝除錯義務,建築公司也先後付了1萬元定金及11萬元貨款,餘款逾期未付清,後塔吊在使用過程中,因質量問題造**員**,釀成糾紛。在這個案件中,對建築機械廠而言,建築公司存在是否違約的問題,對建築公司而言,建築機械廠則存在是否侵權的問題,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性質不同,就合同之訴而言,機械廠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建築公司實際接收了塔吊並已使用,且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質量異議,建築公司應及時付清貨款,否則即構成違約,而建築公司因使用塔吊造**身**的損失,則可以通過侵權之訴解決,而不宜在合同之訴中將侵權損害賠償作為乙個抗辯或反訴提起,這就是違約責任及侵權責任競合時,如何解決它們之間的矛盾衝突,從而達到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案件的關鍵所在。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受害人對競合的賠償請求權享有選擇權,在實際操作上,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1.訴訟管轄上的選擇權。

合同糾紛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競合時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

2.賠償範圍上的選擇權。

合同的損害賠償旨在賠償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損失,從而使受害人獲得從交易中應該得到的利益,產品致害行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損失,受害人並可以就此舉證,那麼允許受害人選擇合同責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賠償,而按照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則難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賠償,可見,准許受害人選擇侵權賠償請求權或合同賠償請求權,對於保護受害人是有利的。  審判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依照侵權之訴起訴:第一,由於缺陷產品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第三人與產品製造者、銷售者之間並無合同關係,對第三人損害也是合同當事人訂約時所不可預見的,如果選擇合同責任,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可以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訂約時不可預見違約後果而要求免除責任,這對第三人不利,因此應將缺陷產品造成第三人損害,作為一種獨特的侵權行為,由加害人直接對第三人負責。

第二,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害。違約責任只對違約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違約而造**身**,是合同訂立時無法預見的,因此,不應由合同債務人賠償因缺陷產品造成的超出了合同法保護利益範圍的損失,必須按侵權責任處理,如前述案例中塔吊致人**就是明顯的例證。第三,缺陷產品造成的精神損害。

對精神損害,判例、學說都不允許受害人根據合同責任而獲得精神賠償,筆者認為,由於精神損害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難以預見的,這種損害又難以用金錢來衡量,原則上,受害人不能通過合同之訴獲得精神賠償,如果受害人主張精神賠償,只能按侵權責任請求賠償,除以上三種情況外,其他缺陷產品致害,受害人可以選擇侵權的訴因或者違約的訴因,向法院起訴,加害人對此無選擇權,亦無拒絕選擇的權力,受害人選擇不明或未選擇的,法院應依受害人有利的原則裁判,以幫助受害人採取有力的司法救濟,從而保護其自身的合法利益。

文章**: 引自人民法院報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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