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不同成版

2021-03-04 00:34:12 字數 959 閱讀 3360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兩大主要分類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在大陸法系中常將侵權責任規定為一種債的關係,即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以請求賠償與給付賠償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者的不同:

1.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上,違約責任為嚴格責任原則,因此舉證時實行責任倒置,不是由原告主張對方違約,而是由對方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有無正當理由進行舉證;除特殊侵權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為誰主張誰舉證,應由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

2.責任構成要件上,違約責任需要以有效合同為前提,因為違約行為侵犯物件為相對權,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要求的違法性僅指不具有正當事由,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是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範或者違背善良風俗之加害;違約責任不以損害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為構成要件,而侵權責任則以兩者為構成要件。

3.免責事由上,違約責任為:不可抗力,貨物本身存在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債權人的過錯;侵權責任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4.責任方式上,違約責任主要為財產責任,因為合同法主要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侵權責任包括財產損失:賠償損害,也包括非財產損失: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違約責任不能主張精神損失費,侵權責任可以主張。

5.訴訟時效上,違約責任為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其例外為**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不宣告、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均為一年;侵權責任為兩年,例外為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一年。

由此看來,在不同情形下同一案件適用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具有明顯的差距,例如當當事人之間既存有有效的合同,又因為一方的違法行為造成對方損害,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時,我們不可籠統的規定一律適用何種責任,而應該在充分考慮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保護和平衡的前提下,作出最為有利的理論詮釋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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