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利息與違約責任問題

2021-03-20 19:34:03 字數 1275 閱讀 3824

工程欠款利息與違約責任問題 –工程糾紛律師

甲方與乙公司簽訂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乙個月內向乙方支付所有未工程款,否則甲方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並按未付工程款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在施工過程中,甲乙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乙個月內向乙方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否則甲方應按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在補充協議中無工程欠款利息的約定),並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因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乙方起訴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並按未付款的1%承擔違約責任。現關於工程欠款利息及違約責任有兩種觀點:

1、甲乙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已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逾期付款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並按未付款的1%支付違約金變更為:甲方逾期付款只需按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不在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因此乙方要求甲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援。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之規定,工程欠款利息是法定的,只要當事人未明確約定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發包方均應支付工程欠款利息。

本案中,甲乙雙方在補充協議中雖然只約定定了甲方逾期應按未付款的1%支付違約金,但並未明確約定支付違約後就不在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因此乙方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援。其次,若只按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約為4萬元,但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接近40萬元,這明顯有失公平,也不能起到賠償守約方損失,制裁違約方,促使合同當事人忠實履行合同的義務之作用,這也與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的立法精神不符,因此乙方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援。

請教各位專家,乙方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並按未付款1%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不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就相同事項---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作了約定,並且倆者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因此可以認定雙方未約定工程欠款利息。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要有約定才按本條處理,工程欠款利息不是法定的。即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有了約定並且利息計付標準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有了約定但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我認為第1個觀點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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