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2021-03-04 00:34:12 字數 4952 閱讀 3613

摘要: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一方為承包人,建設單位一方為發包人。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訂立的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是雙方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遵循的最高行為準則。針對我國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識淡漠、違約行為不斷的狀況,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強化合同規範管理,嚴格追究違約責任,成為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下面作者結合學習《合同法》的體會,談談對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的認識。

一、合同的違約和違約行為的分類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說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體表現。任何合同義務的不履行,都是對合同規定的違反,都將構成違約。

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可作如下分類:按照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違約行為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不履行是指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不履行進一步可分為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約不能屬於債務人客觀上無法履行義務,拒絕履行屬於債務人能夠履行義務而主觀上不履行。

不適當履行進一步可分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是否造成侵權損害,違約行為可分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價值或效用減少或喪失;加害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不僅有瑕疵,而且瑕疵還導致債權人的其他權益受到損害。

按照遲延履行的主體,違約行為可分為債務人給付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行為的後果直接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為發生前提,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屬性。《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可以採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於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還可採取其他一些補救措施,包括:防止損失擴大、暫時中止合同、要求適當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擔保債權等。

根據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應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程建設,發包人應當及時檢查驗收並支付工程價款。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將構成違約行為。針對不同性質的違約行為,債權人有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要求違約的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一)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工程中,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向勘察人、設計人提供開展工作所需的基礎資料和技術要求,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第二,為勘察人、設計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第三,按照合同規定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第四,維護勘察人、設計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人重複使用。

2.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針對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行為提出了三種具體方式,即發包人變更計畫、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發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這三種違約行為都將導致勘察人、設計人支出額外的工作量,從而造成勘察、設計費用的不合理增加。為此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合同法》第285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畫,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在這裡發包人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標準和期限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10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發包人遲延支付勘察、設計費的,除應支付勘察、設計費外,還應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逾期利息等。由於發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成果而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應當承擔責任;發包人擅自將勘察設計成果轉移給第三人使用,發包人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規定,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檔案不得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專案,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二)施工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施工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第二,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條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第四,在不妨礙施工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第五,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第六,組織竣工驗收,支付竣工結算款。

2.施工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裡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如果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存在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檔案、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建築材料和裝置、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人無法正常作業等情況,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緩建,及時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索賠損失。為此《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這裡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隱蔽工程隱蔽後,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需要重新開挖,除去覆蓋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費。因此施工人在隱蔽之前,首先應進行自檢,然後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後,施工人才能進行隱蔽施工。在隱蔽前檢查隱蔽工程,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

如果發包人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檢查,施工人就無法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在這裡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施工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建設後,取得發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權益。為此《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針對工程價款為施工人設立的優先受償權。通過這一法律設計,強化了對施工人合法權益的優先救濟和保護,為解決久治不癒的業主拖欠工程款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四、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一)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工程中,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按照勘察、設計合同規定的進度和質量要求向發包人提交勘察、設計成果;第二,配合施工,進行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修改,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2.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勘察、設計的質量是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如果勘察、設計的質量存在缺陷,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也就失去了保障。勘察、設計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符合勘察、設計技術規範,符合勘察、設計合同的要求。

如果勘察人、設計人提交的勘察、設計檔案不符合質量要求,將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如果勘察人、設計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檔案,將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80條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檔案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在這裡勘察人、設計人通過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作好施工準備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第三,在不影響正常作業的前提下,隨時接受發包人對進度、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四,按照合同規定,按質如期完成工程,參加竣工驗收,進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規定的保修期內,針對由於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無償負責維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施工的質量是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否則施工人對施工質量應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不得延誤工期,否則將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為此《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裡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表現為繼續履行,同時還要承擔逾期交付引起的違約責任,發包人可從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行使擔保債權等方式中選擇適當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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