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不履行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2022-12-18 08:06:06 字數 561 閱讀 6710

**:本站發布者:冀港律師事務所更新日期:2014-5-12 14:26:31

【諮詢內容】

當事人是邯鄲市永年縣某村村民委員會代表。當事人稱,2023年,村委會施行新民居政策,與部分村民簽訂了新民居協議。協議約定村委會負責蓋房,房子蓋好後村民可以入住;村民的義務是將自己住的舊房折價買新房,所摺的價款多退少補。

現村委會蓋好了房子村民也住進去了,但是村民不交出自己的舊房子,也不補足剩餘的房款。現在當事人想諮詢冀港律師,村委會應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村民不交出舊房也不補足剩餘的房款,違反了協議的規定,即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是違約行為。

【律師建議】

村委會可先與村民協商:一是讓村民搬出新房,二是按協議約定履行協議。若村民不履行,村委會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答疑律師:李增亮律師助理:張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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