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違約金與利息糾紛案例

2021-03-04 00:35:44 字數 3811 閱讀 3332

2023年5月,某省s市總工會與x建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s市總工會的新辦公大樓由x建築公司負責承建。合同暫定價為8700萬元,工期390個日曆天,工程最終結算以財政部門審計價款為準。施工過程中,s市總工會每月應按x建築公司實際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時支付價款至合同價款的90%,工程價款經財政部門審計批覆時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若s市總工會不能按時付款,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每日承擔拖欠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工程款餘款5%為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三年後一次性無息付清。依據合同,x建築公司向s市總工會繳納質量保證金180萬元,若辦公大樓質量達不到國家優質工程標準,質量保證金不再退還,若達到國家優質標準,除全部無息退還質量保證金外,另按合同價的1%對x建築公司給予獎勵。

該工程於2023年7月開工,2023年10月16日通過竣工驗收,2023年8月,經某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審定,工程總造價為9360萬元,雙方同月據此簽訂了工程結算書。2023年11月27日,工程獲國家優質工程獎。2023年12月,x建築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s市總工會支付工程欠款38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次日,即2023年10月17日起算,並從該日起承擔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要求s市總工會支付工程保修金468萬元及利息,利息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三年屆滿之次日,即2023年10月17日起算;同時要求s市總工會返還質量保證金180萬元、支付獎勵款87萬元及利息,兩項欠款利息從2023年11月28日起算.

(一)工程拖欠款計息日如何確定

x建築公司認為,工程於2023年10月16日通過竣工驗收,因此應從2023年10月17日起計算工程欠款的利息。s市總工會認為,x建築公司對利息起算時間的認識錯誤,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經有關財政部門審計批覆時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截止某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作出工程造價審計之前,s市總工會並不拖欠x建築公司工程款,對於其後欠付的380萬元工程款,應該從拖欠產生之日,即2023年8月某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作出造價審計後的次日開始計算利息。

(二)工程欠款利息和違約金能否同時主張

x建築公司認為,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s市總工會逾期支付工程款時,每日應承擔拖欠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因此有權對s市總工會同時主張欠款利息和違約金。s市總工會認為,違約金屬於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另一方經濟損失補償的事先約定,利息為損失的一部分,二者性質相同,因此不能同時適用,x建築公司要麼主張違約金,要麼主張利息,只能選擇其一。

(三)工程保修金、質量保證金和質量獎勵款應否計息,若應計息則從何時起算

x建築公司認為,工程於2023年10月16日通過竣工驗收,至2023年10月16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已屆滿三年,因此應從2023年10月17日起計算工程保修金利息。工程於2023年11月27日榮獲國家優質工程獎,因此應從2023年11月28日起計算質量保證金和質量獎勵款的利息。s市總工會認為,對於工程保修金和質量保證金,由於合同約定為無息返還,因此都不應計付利息;對於質量獎勵款,合同並沒有約定質量獎勵款的具體支付時間,因此也不應該計付利息。

三、對爭議問題的解釋

在法院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x建築公司放棄利息及違約金主張,s市總工會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本金,雙方爭議由此畫上了句號。如果本案雙方當事人一直爭執不下,那麼三個爭議問題該如何處理?我們試對此做一法律分析。

(一)工程拖欠款計息日據實際情況確定

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時,工程欠款利息應該從哪一天開始計算,實踐中對此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為從該日起意味著,除了後期的保修義務外,承包人的合同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發包人有責任有義務全額支付工程款,否則應該計付利息;也有觀點認為,應從工程竣工結算完畢之日起算利息,因為此前欠款的數額尚不固定,無法計算利息;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從承包人起訴之日計算利息。對此爭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明確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這說明,通常情況下,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至於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為哪一日,需要看雙方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雙方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據上述司法解釋,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具體至本案,s市總工會與x建築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時支付價款達合同價款的90%,工程價款經有關財政部門審計批覆後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

顯然,雙方對於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約定是明確的。由於工程造價審計結果作出前,s市總工會依合同不拖欠x建築公司工程款,也就不存在欠款利息問題。對於350萬元工程款,拖欠發生在某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作出造價審定之後,故應從2023年8月,而不是從竣工驗收通過後開始起算利息。

也許有人認為,s市總工會新辦公大樓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後長達近三年時間,某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才完成了對工程造價的審計,若這期間不計付350萬元工程款的利息,等於被s市總工會白白無息占用了三年,明顯有悖於公平原則。這種認識有一定道理,但我們更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s市總工會與x建築公司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經有關財政部門審計批覆時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

因此,對於工程結算審計完成後s市總工會方支付至結算總價95%這一付款前提條件,x建築公司是明知的,也是預先同意的,應該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部分工程款被長期無息拖欠的風險,故350萬元工程款的利息應從某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作出造價審定後開始起算。

(二)利息和違約金可以並用工程款利息和違約金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不過我們可以從二者的法律性質入手進行分析。利息從性質上講是法定的,屬於孳息的一種,法律上稱之為法定孳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不管當事人雙方是否在合同中對此有約定,付款義務方一旦不按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都應當向對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而所謂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守約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顯然,利息和違約金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利息為法定孳息,而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目的主要在於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兩者性質不同,不屬重複計算,故可以同時適用。當然,如果違約方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造成的損失,可以進行舉證並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低。因此,本案中x建築公司有權同時主張350萬元工程款的利息和違約金。

(三)合同約定工程保修金、質量保證金無息返還,如何計息要有約定對於工程保修金,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三年後一次性無息付清;而對於質量保證金,合同約定若工程質量達到國家優質獎標準,全部無息退還,並按合同價的1%給予x建築公司獎勵。合同約定s市總工會返還工程保修金和質量保證金時都是不計息的,但是,返還時不計息,是否意味著任何時候返還都不應計息?我們認為,合同中約定的無息返還,是指到約定期限後按時返還的,不計付利息;若逾期返還,則須計付逾期返還期間的利息。

那麼,s市總工會什麼時間應將工程保修金、質量保證金(包括質量獎勵款)返還或支付給x建築公司?合同約定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三年後,質量保證金和質量獎勵款在工程質量達到國家優質獎標準後,至於「後」到什麼時間,合同沒有再作具體約定。從常理上講,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三年後就應立即返還保修金,工程榮獲國家優質獎就應立即支付質量保證金和

質量獎勵款。不過合同中畢竟沒有約定乙個準確的時間點或時間段,因而從何時計息很容易發生爭議。綜合權衡起來,我們認為本案中工程保修金、質量保證金和質量獎勵款的利息,從x建築公司起訴之日計付較為合適。

不少人都存在一種誤解,既然合同中約定發包人返還履約保證金、質量保修金時不計息,那麼不管發包人何時返還,施工企業都不應收取利息。其實,按期返還不計息和逾期返還計付利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發包人逾期返工程履約保證金、質量保修金等款項時,施工企業完全有權利要求其支付利息。此外,對於履約保證金及質量保修金,合同中最好能夠約定具體的返還時間(比如可約定為到還款期限後後10日內返還),不要僅僅籠統地約定為到期後返還,這樣可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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